翔安区
厦门市翔安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4-04-14 16:14

   一、文化广电出版方面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和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和著作权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文化艺术、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省、市文化部门、区委、区政府有关指导性意见。

   2、负责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产业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区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产业发展。

   3、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区艺术创作和艺术研究;扶持精品创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和繁荣;依法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区艺术教育工作。

   4、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全区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监督、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协调区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工作。

   5、组织实施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系统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

   6、依法管理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报刊、网络宣传工作;监管全区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及各类出版物。

   7、依法管理全区文化市场和出版物市场;拟订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和出版物市场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和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8、负责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科技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营维护、技术监测、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

   9、指导和管理全区文物事业;指导协调全区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负责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10、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推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11、加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著作权人才队伍的建设,抓好区、镇(街、场)文化干部队伍和文体协管员的培养和管理。

   12、依法对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出版物发行等法律授权及市级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审批,依法组织实施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全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印刷企业的初审、报批。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市场的出版物售前审查。负责对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著作权等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13、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体育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区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2、组织制定全区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镇(街)的体育工作;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全区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3、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全区各镇、各行业、各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及体育宣教工作,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各项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负责全区体育社团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4、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指导体育训练工作和体育科研工作,负责全区体育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协调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制定全区性体育竞技计划,负责管理区级体育竞赛活动,承办在本区举行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5、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6、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体育事业经费计划管理,加强对体育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8、负责全区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台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

   9、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和报道工作,负责发布重大体育新闻,开展体育宣传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旅游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协调假日旅游工作;指导镇(街)旅游工作;指导旅游协会工作。

   3、负责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区域合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4、负责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负责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指导乡村旅游开发与规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建、改建和旅游项目;组织实施旅游统计工作。

   5、负责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和标准对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

   6、负责本区旅游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同国内旅游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台旅游合作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7、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拟订和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和指导旅游培训工作。

   8、拟订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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