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7-01-00-2015-003
- 备注/文号:厦翔文〔2015〕4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9-28
厦翔文〔2015〕41号
厦门幻翔网吧有限公司: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和《厦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企业名称厦门幻翔网吧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西岩一里3号泰禾天街231-234号;法定代表人孙志远;注册资金50万元;场所面积280平方米;计算机100台。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并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审核,认为你单位基本符合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同意筹建。请持本《意见书》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筹建:
1、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消防部门办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许可证》,并报送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方可进行筹建。
2、筹建要按申请的经营地址、场所面积、计算机台数等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取消申请资格。
3、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60日之内完成筹建,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和本《意见书》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提出终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未按照要求完成筹建的,取消申请资格。
厦门市翔安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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