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及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及运行,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区委巡察组关于对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问题整改的通知以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务用车管理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及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要求
1、不准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不准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7、不准将本单位车辆隐匿、私自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不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8、不准以单位名义为私人车辆聘用驾驶员;
9、不准到其他单位报销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谋取与用车相关的利益;
10、不准以没有公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对因此而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或严重影响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的,要从严处理。
二、严格明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和人员。
各单位要明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租用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务车辆统一管理范围。
三、严格落实公务用车派车制度
各单位应按要求严格落实公务用车派车制度,建立健全用车情况登记台账,在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派车情况,接受内部和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本单位车辆必须是因公务、业务需要,或符合条件的接待用车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用车,严禁出车期间办理私事,严禁搭载无关人员,严禁未经审批私自用车。
周末及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出车的,需提前填写《派车单》,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联分别存放于车辆、本单位值班室备查及存档。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定点停放及定点封存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公务车辆回场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入库停放,周末及节假日期间非公务活动公务车辆一律封存集中停放。钥匙及行驶证应封存于值班室,交由值班人员保管,驾驶员和值班员须共同在《单位公务车辆入库情况登记表》签字确认。
五、严格按规定做好车辆维修工作。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与保养应严格按照我区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前,驾驶员应事先说明车辆损坏原因及程度,不得擅自维修或更改维修项目,并填写《报修单》按程序报批;维修过程需更换总成件或单价2000元以上配件的、单次维修费用6000元以上的、单车月累计维修费用10000元以上的、单车月累计维修3次以上的,应填写《厦门市翔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情况报备表》,说明情况,及时向局机关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2000元以上配件的保修单报局机关备案,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及单车月累计维修3次以上的分别报局机关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修理厂家确认维修配件并签字确认。
节假日期间停放于汽修厂维修的,应开具证明存放于值班室备查。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加油工作。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加油。每张油卡与每部公务车辆车牌号一一对应,每张油卡仅限于对应公务车辆的加油,严禁用于其他车辆的加油。公务车辆加油卡余额不足时,由驾驶员填写《加油卡充值申请表》报批,油卡充值完毕后,驾驶员须索要发票,按财务规定报销。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油卡,并对加油记录负责。
七、相关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我局办公室备案。
请各单位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与教育管理,加强自律自查,进一步完善修订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细则。我局将加强对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严肃问责。
翔安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