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504-03-08-2020-005
- 备注/文号:厦翔应急〔2020〕3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30
各镇(街),大帽山农场:
现将《全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季度首月2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通过OA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李士武,联系电话:3758060。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血的教训,切实做好自然灾害避灾点风险防范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灾害避灾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明电〔2020〕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我市防汛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厦汛电〔2020〕07号)、《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避灾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紧盯台风、暴雨、洪水及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聚焦防汛防台风重点工作、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避灾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着力化解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隐患,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影响,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区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排查范围
全区所有自然灾害避灾点。
三、排查方式
自然灾害避灾点的责任单位会同权属单位自查和市、区应急管理局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
四、排查内容
(一)选址是否充分考虑场地安全性要求,各避灾点是否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避开可能遭受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低洼易灾区域或危险地段;
(二)房屋及主体建筑结构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通风排水是否符合人员居住要求,电线电路等是否定期检查维护;
(四)消防、应急通道是否畅通、科学;
(五)是否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标识铭牌、进出路线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所有标识标志醒目,特别是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进出口路线标志等。
(六)其他安全隐患。
五、实施步骤
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改、全面检查、集中整治、整改验收、巩固提升六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4月1日前)。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场)制定排查整治方案,下发书面通知,全面动员部署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改(4月15日前)。全区所有自然灾害避灾点的责任单位(如:××街镇××村委会)会同权属单位(如:××学校/体育中心)组织人员对现有避灾点开展自查,形成问题清单,并边查边改,如实填写《福建省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检查表》于4月15日前上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全面检查(4月30日前)。各镇(街、场)组织人员对所辖自然灾害避灾点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照安全隐患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整改清单,压实安全责任。对于选址未避开可能遭受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低洼易灾区域或危险地段,房屋质量等级为D的避灾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另行选址。
(四)集中整治(5月15日前)。自然灾害避灾点的责任单位和权属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一整治,逐一销号,并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区级避灾点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整改验收(5月31日前)。排查整治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避灾点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村级避灾点由各镇(街、场)负责验收,镇(街、场)级避灾点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验收,区级避灾点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验收。各镇(街、场)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从指挥机构、灾害预警、启动机制、联系方式、转移路线、疏散引导、安置程序、信息传输等方面检查各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强化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基本生活物资储备是否充足等,扎实做好防汛备灾工作,全面做好自查自纠。
各镇(街、场)应于5月10日前将排查整治验收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于5月中旬会同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全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改工作开展复核,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六)巩固提升(12月31日前)。另行选址的避灾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重新建成。全区所有避灾点要以此次大排查大整治为契机,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提出的“选点科学、设施齐全、标志明显、制度完善”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2019年度第二批自然灾害避灾点和各单镇(街、场)上报提升的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资金、物资投入落实,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切实提升避灾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六、整治方法
本次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坚持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各镇(街)、村(社区)要立即行动起来,把宣传发动、自查自改、执法问责、隐患整改贯穿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疫情影响、自然灾害叠加等不利因素,深究、细查、严整,切实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立即拉网排查全覆盖。即日起各镇(街、场)对避灾点开展拉网排查,要把排查工作与防汛备汛检查、避灾点提升等工作紧密结合,避免重复检查。对避灾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进行造册登记,分门别类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验收清单、监督清单、执法清单,做到“一镇(街、场)一册、一点一档”。
(二)迅速排查整改突重点。各镇(街、场)、村(社区)要牢牢把握主汛期前、台风来临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避灾点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4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影响安全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5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影响防台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工作情况要在集中排查整治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全面落实整改除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倒排时间表,逐一落实整改。要坚持把保证人身安全放在大排查大整治的首要位置,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对查出的隐患都要当作事故予以重视;对影响安全度汛的要集中力量立行立整,在主汛期前全面完成整改;推动工作中要区分轻重缓急,急的要集中力量立行立整,所有隐患要抓紧分工,分批分期整改落实。风险隐患未排除的避灾点,一律不得启用。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坚决治理有重大安全隐患避灾点,问责曝光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四)建立长效机制抓常态。各镇(街、场)要及时总结避灾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做法,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深入查找分析风险隐患形成的主客观条件,着力将风险隐患消除在成灾之前,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组织实施、检视指导、协调督办等工作,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镇(街、场)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建立会商联动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本辖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场)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自然灾害避灾点的责任单位和权属单位要认真履好职、尽好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边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予以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资金、督办到位。
附件:福建省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检查表
附件
福建省自然灾害避灾点安全检查表
责任单位(盖章): 权属单位(盖章):
基 本 情 况 |
避灾点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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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 |
|
可安置 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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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是否 安全合理 |
□是 □否 避开可能遭受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 自然灾害威胁的低洼易灾区域或危险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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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牌 |
£有 £无 |
行进疏散 指示牌 |
□有 □无 |
|
功能分区 标识牌 |
□有 □无 物资储备室 □有 □无 男、女休息室 □有 □无 办公室 □有 □无 厨房 □有 □无 食堂 □有 □无 卫生间 |
运行管理 制度上墙 |
□有 □无《避灾点管理人员职责》 □有 □无《避灾点人员守则》 □有 □无《避灾点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 |
|
房屋质量等级 □A□B□C□D |
有无消防安全隐患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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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情况 |
供排水设施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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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施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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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铺及床上用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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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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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电风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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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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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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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清单 |
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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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清单 |
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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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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