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504-10-00-2018-016
- 备注/文号:厦翔安监〔2018〕7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26
各相关企业: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的通知》(翔消联办〔2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本单位人员对宣贯课件、讲义、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学习,我局将邀请相关专家就《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辅导授课,时间将另行通知;各单位要将此次宣贯活动列入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记录好人员参训考勤、宣贯小结、信息、培训图片和相关台账,确保此次宣贯内容在相关企业得到有效落实。
联系人:杨志,电话:3758070,电子邮箱:18859232003@163.com。
附件: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讲义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宣贯的通知
翔消联办[2018]7号
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度消防工作主要责任目标的通知》(厦府[2018]160号)及区领导批示要求,请各相关单位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好学习宣贯活动。为做好宣贯准备,我办拟定了学习宣贯课件通稿,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各相关单位于9月27日前将学习宣贯情况(包括宣贯小结、信息、图片等资料)报翔安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厦门市翔安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09月19日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讲义
第一部分 背景意义
P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主要包括:背景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内容提炼四个部分。
P3:
●第一部分:背景意义
P4:
●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损失2064.5万元。据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为:供电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P5:
●事故间接原因为5个方面:一是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二是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三是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监管不力;四是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五是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P6:
●处理结果
一是刑事措施:该起事故涉及单位及相关部门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被分别判处9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二是党纪政纪处分:河南省委、省政府对省、市、县等各级单位27名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P7:
●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65人遇难,798人 受伤,直接财产损失损失68.66亿元。事故直接原因系硝化棉自燃引发火灾爆炸。
P8:
●事故间接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违法经营;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
P9:
●处理结果
一是刑事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死缓并处以罚金,其他责任人员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
二是党纪政纪处分。对123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其中74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8名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其处分。
三是批评教育。国务院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P10:
●2009年1月31日23时30分,福建省福州长乐市拉丁酒吧10名男女青年开生日聚会,在桌面燃放烟花,引燃天花板酿成火灾,造成15人死亡。22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系酒吧内顾客燃放烟花引燃大厅顶棚处的吸音棉(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P11-12:
●事故间接原因有六个方面:一是安全管理混乱 场所超员营业;二是违法使用易燃材料装修顶棚墙面;三是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要求。四是未经消防审验违法投入使用;五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六是顾客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P13:
●处理结果
一是刑事措施:16名事故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9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收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二是党纪政纪处分:10名纪检监察对象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福州市、长乐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和福州市政府做书面检查报告,并对长乐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P14: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消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火灾风险累积叠加,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公共消防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和短板
1.高风险的城市和低设防的农村并存;
2.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还是比较突出;
3.城乡公共消防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较大。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尚未健全。
一些地方安全发展意识不强,对消防工作重视不足、摆位不够,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一些行业部门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存在认识误区,消防管理责任不清、主动性不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疏于监管;
一些单位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制度不完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普遍。
由此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P15:
●《办法》背景意义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强化了责任考评、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三是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主要亮点为:
1.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2.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
3.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
4.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
5.首次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
●《办法》在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提出的创新措施
1.注重目标责任考评,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2.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3.前移责任追究关口,明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明确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P16: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P17:
●《办法》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P18: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社会单位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办法》强调“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P19: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主要内容
P20-21:
《办法》共6章、31条,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近年来消防工作实践,致力于解决消防安全责任落地难的“顽疾”,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体原则,明确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和目的意义;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规定了省、市、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责任落实,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对专有名词做了解释,明确了施行时间和要求。
第四部分 内容提炼
P23: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二是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消防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38个部门的消防职责;四是明确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了创新措施
P24:
●在共同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火灾防范、隐患整治、消防组织建设、灭火应急救援等6个方面的共同职责。
P25: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P26:
●在省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宏观管理,明确了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加强地方立法、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大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第七条)
P27:
●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制修订地方法规等7项职责;
P28:
●在市、县级政府层面,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加强地方立法、将消防安全纳入总体规划、加大消防投入
P29:
●要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具体举措为: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
P30:
●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等7项职责。
P31:
●《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消防工作职责。负责人主要有三类:一是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是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三是班子其他成员。主要职责为“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P32:
●《办法》明确了各行业部门的三项共同职责:一是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三是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P33:
●《办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在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P34-35:
●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部门,要求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P36:
●对于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P37:
●例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P38:
●例如: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管理,指导开展消防标准化管理;
P39:
●例如: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P40:
●《办法》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
P41:
●对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配备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等7项职责。
P42:
●对重点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档案、电气安全检测、消防安全培训、微型消防站、技防物防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第十条)
P43:
●对火灾高危单位,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建设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6项职责。
P44: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管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住宅区以及石化、轻工、物流等行业协会,消防设施检测、维保、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明确了消防安全职责。
P45
●《办法》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许多创新措施。要求组织开展责任目标考评。国务院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考核。
P46:
●《办法》强化了考核结果运用。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P47:
●前移了责任追究关口,《办法》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48:
●加大了火灾事故追责力度。首次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明确一般、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P49: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责任、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了惩治措施。
P50-51:
●典型事故责任追究案例
2017年11月18日,北京大兴区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
结束语
P52-53: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深刻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从中受到警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因失责而被追责。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学习班、印发单行本等形式,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学习,全面把握主要内容,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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