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505-01-03-2014-001
  • 备注/文号:厦翔统〔2014〕11号
  • 发布机构: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13
厦门市翔安区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10-30 09:51

各组(队)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工作行为,使局机关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统计行业新风和爱岗敬业精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对《统计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统计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本局机关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翔安区统计局

                 2014年1030


统计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

 

一、翔安区统计局局务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务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务会是我局(包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下同)的重要决策形式,我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局务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局工作实际。

第四条 局务会由局中层以上领导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召开由全体职工参加的局务会扩大会议。

第五条 局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三下午,必要时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研究处理我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需要局务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下阶段工作重点;

(六)其他需要列入局务会讨论的事项。

条 局务会由综合组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严谨、准确、规范,口径应与会议所作决议完全一致。

条 局务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设为静音状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 

条 局务会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组负责解释、实施。

二、局机关政治和业务学习教育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政治和业务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我局机关的实际,制订如下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由党支部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习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重要会议精神、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审计业务等内容。

学习时间每周半天,原则上安排在每周的星期五下午进行学习;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党组织“三会一课”。

干部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的方法进行,自学有关内容应记录在学习笔记本上。

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学习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三、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三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月起,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一年内事假超过20天;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

(四)年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年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由实行年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四条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五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六条 工作人中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请假半天以内的:口头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假。

请假半天以上的,按下面程序执行:

(一)本人到综合组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病假带医院诊断医疗证明,病假、丧假可由委托人办理)。

(二)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综合组根据规定签署意见。

(四)局长签署意见。

(五)将领导签署意见后的请假审批表报综合组备案。

(六)特殊情况下可由单位领导先口头同意,事后进行补假。

(七)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

优秀;

(二)一年内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三)一年内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四)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四、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事项的审批权限分为审核、复核、审批三类。审核是指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初审的过程;复核是指财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财务事项本身以及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据以确定财务事项的性质和核实发生的金额,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审核的过程。审批是指审批人对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最终确定该财务事项有效的过程。

(二)日常管理费用开支报销审批程序:

1、办公、邮电费用、低值易耗品、零星修缮费由综合组统一管理。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采购和报销程序,经办人申报→证明人证明报账员初审委派会计审核→稽核会计复核→局长审批。

2、车辆运输费用管理。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统一由办公室管理,需定点维修,司机应做好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维修费用事先经局长同意方可进行维修。单项零件超2000元或月报销金额超6000元需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销程序:经办人申报→证明人证明报账员初审委派会计审核→稽核会计复核→局长审批。

3、招待费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情况的公务接待,报分管区领导审批:上级书面通知检查、调研或会议,接待单位明确接待时间、人数、陪同人员及用餐标准后填写《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申报表》报批;上级电话通知、调研或会议的,接待单位明确公务活动项目、接待时间、人数、陪同人员及用餐标准后填写《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申报表》报批。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省部级120元/人、地厅级100元/人、其余人员80元/人。接待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报销程序:经办人申报→证明人证明报账员初审委派会计审核→稽核会计复核→局长审批。

4、差旅费管理。人员公务外出需报区政府审批,费用标准及差旅费按市、区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程序:报销程序:经办人申报→证明人证明报账员初审委派会计审核→稽核会计复核→局长审批。

5、固定资产购置的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由综合组统一办理审批单,编制资金预算报经局长审批后方可购买,对须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先报请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在万翔商城统一购买。费用报销程序:经办人申报→证明人证明报账员初审委派会计审核→稽核会计复核→局长审批。

五、公文管理制度

 为规范统计机关公文管理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参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统计部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收文

1、凡是发至我局的各种公文(含文件、信件),均由办公室专人到区交换站领取,统一签收、拆封、登记。

2、所有公文由综合组报局领导签批,综合组根据局领导批示处理公文。

3、公文只能在领导签批的范围内传阅。传阅公文要做到及时、准确、保密;急件即接即传,及时呈报有关领导;秘密级文件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阅读。传阅当事人阅后必须签注姓名和日期。

4、凡局领导批示承办的,综合组须将批件及时转给具体承办当事人,阅后签名,以示负责。

5、承办人收到公文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反馈意见,退回办公室。

6、年底由综合组负责将收文分类整理归档,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按密级的时限要求,按时清退上缴,不得延误。

发文

1、发文指以本局名义印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2、局行政、业务文书统一由办公室编号、登记、印发。

3、草拟公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观点明确、结构严谨、言词规范,力求简洁精炼。

4、公文分为编号公文和未编号公文。公文应经局长签批后方可印发。

5、局发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在底稿上签注姓名及校对日期。

6、发文邮寄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7、年终由办公室对发文分类整理归档。

电子公文的管理

1、通过计算机网络收发的电子公文比照纸质公文的收发文规定办理。下载的纸质文件经局领导签批后,按局领导批示办理。

2、收发密级电子公文必须通过审计机关加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绝密级文件不得用网络传递。

公文的保管

1、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一律不得翻(复)印;秘密级的公文翻印须经局领导批准。翻印密级文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明确负责人。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2、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要加盖公章,视同正式公文一样妥善保管。

3、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报局领导批准,可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到指定场所二人以上监销。销毁绝密级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4、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年底应将公文分类归档,按期清退公文资料。

5、涉密文件统一存放在局办公室文件保密柜中,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借阅需填报借阅审批单,由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

 

六、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他需要的签章。

 2、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组(队)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局领导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取得局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

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综合组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综合组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局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七、驾驶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局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确保行车安全,节省开支,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厦门市公车管理有关规定,现制定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请相关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一)车辆管理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布置和领导要求,拟制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领导,妥善处理。

  3、协调好各部门关系,积极做好车辆调度,确保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公务用车需要。

  4、按照有关要求到公安、车监、交通、保险等部门,办理新购车脾及各种手续,办理车辆年度的各种证件,办理车辆报废的有关手续。并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和做好车辆的归档工作。

  5、组织安排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对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鉴定,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车辆的年审工作,严格控制维修费开支,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6、严格按财政的规定,审核驾驶员的各种报销情况。掌管车辆的油料、油耗并定期统计通报情况。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本局的车辆主要是负责保障局领导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用车由综合组统一调配派用。

2、车辆统一按区政府办定位的车库停放,没有出车任务或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入库停放,未经车管干部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出借他人使用。

3、在同安或其他地点过夜的车辆,必须有安全的停放点,保证车辆的安全,严禁私自用车。

4、驾驶员在短时间内因事或车辆到外维修保养等应向综合组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车开出办公大院。

5、长途或出市区境外用车,应提前一天报综合组,经综合组统一调配通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7、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用车,不管叫到哪位驾驶员都应随叫随到。来不及报告情况下,先出车后汇报。

8、车辆统一采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加油IC卡由驾驶员保管,不得易卡加油。

  (三)汽车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为加强汽车维修管理,规范车辆维修保养工作,节约维修经费。结合工作实际,特对汽车维修保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1、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保养及加油,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经费的管理,车辆均必须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2、车辆送修之前必须经综合组及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如出长途(厦门地区以外)遇车辆发生故障,需及时修理时,可在当地进行维修,维修后汇报。

3、驾驶员在车辆维修期间,应跟班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修理厂人员分析车辆的故障及原因,及时修复。车辆维修保养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费、更换零配件的数量、价格进行认定和签名确认。

4、综合组要经常与修理厂取得联系,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掌握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维修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节约开支。财务人员定期与修理厂结账,结账时必须附有车辆送修单、维修单据、材料价格等凭证。

5、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或利用公务出车做与公务无关的事情,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其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6、驾驶员平时必须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清洗、打蜡等,保持车辆的整洁。精心爱护车辆,发现故障要及时修理排除,确保行车安全。每次出车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及途中巡查,每星期自行保养一次,每月到修理厂检查保养一次,每年利用年检的时间进行全面的检修。

 

八、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实施办法》及《福建档案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本部门有关档案工作规定,促进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热爱档案工作,刻苦研究业务,不断提高档案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认真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检查档案,做到帐务相符。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的秘密,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维护档案的安全完整。

5、认真做好档案借阅、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借阅利用登记制度,及时收集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根据需要,及时汇编各种档案信息资料,为本部门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活动提供服务。

6、搞好库房管理,保持卫生整洁,落实“八防”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7、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二)档案保管制度

档案库房是保护档案的基本物资条件,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础工作。为做好档案保管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延长档案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1、档案库房的档案资料,要按门类载体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柜架要排列有序。

2、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高温等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遇灾害性天气和突发事故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3、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库房,库内严禁吸烟。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整理,不得存放与档案管理工作无关的物品。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关闭电闸。

4、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搬运档案资料要轻拿放,严防揉搓、挤塞或撕裂档案资料,以减少对档案的磨损。

5、档案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对损坏、泄漏和丢失档案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严肃处理。

  (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到期的档案。

2、鉴定工作要在部门主管领导下,由局领导、档案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本部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3、鉴定时应对每一个保管单位进行具体分析,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并提出鉴定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

4、鉴定销毁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档案局备案。

5、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并有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毁。销毁时应对销毁档案清册认真进行核对。销毁后销毁人、监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以示负责。

6、档案销毁后,档案部门应将销毁清册妥善加以存档保管。

  (四)档案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档案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划分、变更、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3、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履行严格登记手续,密级以上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4、查阅档案只限于在阅档室内阅读,未经许可不得抄录档案内容。确需借出档案,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时归还。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档案内容,需要分发复印的文件应认真登记,定期收回,集中销毁。

6、任何人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7、非档案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库房。

8、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报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查、批准并进行监销,以防失密。

9、档案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密制度,对于造成泄密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就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五)档案利用制度

  1、凡借阅本机关的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方可借阅。

2、借阅、利用档案原则上应在阅档室进行、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私自损毁、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需要复制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3、借阅、利用档案时不准吸烟,以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4、借阅者应遵守保密制度。

5、利用档案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6、本机关保存的文书、会议、声像等载体档案,不对外单位开放,如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和利用,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查阅。但档案不得借出。

 

九、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局领导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经常研究分析保密工作情况,局干部、职工要齐抓共管,并由局长具体分管保密工作。

(二)成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有关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保密工作计划,部署保密工作任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工作检查评比,进行阶段、年度保密工作总结。日常保密工作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保密员具体负责。

(三)实行保密工作分级负责制。局主要领导对全局保密工作负总责,具体保密工作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要结合我局平时各项学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通过深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增强保密意识,熟悉保密常识,严守保密纪律。

第三条 对可能涉及秘密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一)局领导办公室要配置低辐射安全电话机、密码文件柜和碎纸机等。

(二)档案室、打字室和传真密码通信网络实行专人专管,并配备碎纸机、铁皮文件柜等防范泄密设施。

(三)加强办公室、传真机使用管理和举报专线电话的保密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干部、职工使用计算机要注意防范泄密,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交流保密管理规定。

(四)对各种文件及需保密的材料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局干部、职工对以下事项应严格保守秘密:

(一)局收到的各级秘密文件中的有关事项;

(二)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支部会议、局办公会议情况及其研究决定的需保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局干部、职工应切实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二)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回家或外出;

(四)不准在未加密的电话、传真机、计算机上传递国家秘密;

(五)未经批准不准复印、翻印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实行保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全局的保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失、泄密事件,依照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统计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拟公开的统计工作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统计局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组(队)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对保密审查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及各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具体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逐级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机关各组队)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严格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机关各组、下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机关各组、下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各组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各组或下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发布。

第九条 机关各组(队)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机关各组(队)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机关各组(队)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机关各组(队)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局保密审查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局机关给予党政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区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上网信息和新闻报道保密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翔安区统计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的审核与管理,确保上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条 各组(队)确定一位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本组的信息并向局办公室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三条 上网信息保密审查遵循“三级审查”原则。信息员负责初审,各组负责人复核确定发布与否,办公室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发布。对于无法准确把握或较为敏感的信息,可交由翔安区统计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

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相关业务科室的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窗口、科室,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条 未经同意,外来人员不得使用本单位的电脑及网络设备。

条 对需要保密的重要文件、资料及数据严禁以明文方式网上传输。

条 各组要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同时妥善维护好本组及本人公务邮箱口令的安全,由口令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维护者或邮箱使用者(个人邮箱)负全部责任。 

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

 

十二、值班制度

一、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即全局人员滚动轮流值班,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二、实行台风(暴雨)期间加强值班制度。区启动响应预案后,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白班由全局女性干部担任,夜班由全局男性干部滚动轮流值班。遇特殊情况,全局人员统筹安排。

三、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脱岗、漏岗。及时处理来文来电;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值班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妥善接待到办公室联系工作及其他事宜的外来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四、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确保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将工作及时、有序落实到位。

五、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到位值班,可自行与其他人员调整,并提前向带班领导汇报。

六、驾驶员不参与安排值班,根据需要随时调派。

 

十三、信访工作制度

1、受理信访件,坚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受理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信访事宜;业务科室无法解答的,逐级上报分管领导来协调解决,均要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路线图”给予答复,必须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

2、接访时,语言要和蔼、态度要热情,要尊重信访人员的人格和权利,对来访者的陈述要认真听取并作好记录。

3、按照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答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严守国家机密。对拿不准的要请示领导后再作答复,不得随意许诺或乱表态。

4、对来访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本处受理范围以外的问题,应耐心做好宣传、教育、解释、疏导工作,不得与上访人员发生争吵。

5、凡署名的来信、来访、来电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信访举报人进行反馈。

6、回复要诚恳,如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疑义并提供重要线索的,应重新调查。

7、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或转来的信访件要及时调处,转办省、区承办的要及时办,凡是要书面回复的应及时予以回复。

8、信访件要按时间顺序做好编号登记,处理结果要和原件一起保存,每年末汇编成卷,便于保存和查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