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重点公益林及天然林面积,下达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支出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是专项资金分配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补偿面积变动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重点公益林及天然林面积,下达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各镇(街)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村(居、场)、审定辖内村(居)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核实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信息、使用等工作。
各村(居、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使用资金,并做好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公益林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每年每亩35元;其中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助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林木所有权均属村(居)集体的,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助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营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支出。拨付村(居)集体的补助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二)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59元,村(居)集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只用于村(居)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也可以按“不低于5%,但不高于17%”的比例提取村(居)集体组织监管费,用于从事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其余作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以下情况确定不同分配比例:
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全部拨付给村(居)集体,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2.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或个人承包)的,经济补偿支出由村(居)集体依照与承包方签订的管护合同支付。若合同未规定的,可进行补充约定或参照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山权(指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下同)、林权(指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下同)属集体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65%、个人35%进行分配;
(2)山权属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个人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48%、个人52%进行分配。
山权中,若林地使用权属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则补偿给村集体的部分再按村集体65%、自然村(或村民小组)35%进行分配。
(三)南安国有林场租用金柄村、古宅村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24元,全部用于对村集体的经济补偿,由全体村民共享。
第三章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用于天然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用于村(居)集体的补助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村(居)集体的,用于村(居)集体的补助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营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支出。拨付村(居)集体的补助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二)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村(居)集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只用于村(居)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也可以按“不低于5%,但不高于17%”的比例提取村(居)集体组织监管费,用于从事天然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其余作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以下情况确定不同分配比例:
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全部拨付给村(居)集体,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2.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或个人承包)的,管护补助支出由村(居)集体依照与承包方签订的管护合同支付。若合同未规定的,可进行补充约定或参照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山权、林权属集体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65%、个人35%进行分配;
(2)山权属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个人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48%、个人52%进行分配。
山权中,若林地使用权属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则补偿给村集体的部分再按村集体65%、自然村(或村民小组)35%进行分配。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条
因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导致争议林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林地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投诉电话:区财政局7886101;区农业农村局 780326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关于《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2-05-27
- 【图解】《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图表解读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