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901-07-03-2015-005
- 备注/文号:新政〔2015〕55号
- 发布机构:新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3-17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坟墓迁移补助标准实施细则
根据市、区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中涉及坟墓的迁移行为,破解坟墓迁移难题,结合我镇的实际,经研究拟定以下集体土地征收中坟墓迁移补助标准实施细则:
一、坟墓的认定办法
坟墓根据年代、规模、海外关系等,分为祖坟、华侨坟、房头坟,家族坟(一般家族坟)和无主坟等五种。
1、祖坟的认定。涉及宗姓共有的先墓,年代在清朝(1911年10月10日)以前的,且后裔人口达到500人以上,可以认定为祖坟。认定程序为:由社区老人协议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征地工作组初审,并在相应村(居)公开栏内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最后送区民政局审核。
2、房头坟的认定。村宗姓大房头先祖坟墓,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1911年10月10日以后下葬的坟墓且后裔人口达到100人以上的认定为角头坟。认定程序为:墓主的直系后代或宗族组织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征地工作组初审,并在相应村(居)公开栏内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最后送区民政局审核。
3、华侨坟的认定。1949年10月1日以前下葬,墓主是归国华侨或墓主的后裔大部分定居国外,且有在区侨联备案的,认定为华侨坟。认定程序为:由墓主后代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区侨办出具相关证明,镇征地工作组初审,并在相应村(居)公开栏内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最后送区民政局审核。
4、家族坟(一般家族坟)的认定。1949年10月1日以后下葬的家族性坟墓认定为一般坟墓。认定程序为:经镇、村、实施单位、墓主后代或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共同确认。
5、无主坟墓。指无人认领的坟墓。
二、坟墓的迁移补偿补助标准
1、祖坟:按3万元/个给予迁移补助。可结合其年代、户籍人口数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3万元/个(不含)以上的,5万元/个(含)以内的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超过5万元/个(不含),但在10万元/个(含)以内的报所在指挥部(管委会)研究决定。
2、房头坟:按1万元/个给予迁移补助。可结合其年代、户籍人口数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万元/个(不含)以上的,3万元/个(含)以内的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超过3万元/个(不含),但在5万元/个(含)以内的报所在指挥部(管委会)研究决定。
3、华侨坟:按5000元/个给予迁移补助,可结合其占地面积、设施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5000元/个(不含)以上的,1万元/个(含)以内的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超过1万元/个(不含),但在2万元/个(含)以内的报所在指挥部(管委会)研究决定。
以上具体补偿金额经由镇党政联席会或者指挥部(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需提交会议纪要予以佐证。个别因年代久远、宗祠人口众多或高规格建造等确需增加补助标准的,祖坟(主要是涉及整个村庄宗姓共有的先祖坟墓)超过10万元/个、房头坟超过5万元/个、华侨坟(指涉及直系亲属的)超过2万元/个的均应上报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家族坟(一般有主坟墓):棺木的按500元/个执行,
其他的按300元/个执行。对于及时配合迁移工作,并按规定取得《骨灰安放证》的,除免交寄存管理费和安放证书工本费外,再按500元/个予以奖励;骨灰安放在村灵堂的,凭村委会证明同样可按500元/个予以奖励。
5、无主坟墓:按每亩3个、每个按100元标准执行。
6、坟墓迁移相关费用:每个按300元标准执行。(包含:人工挖掘、骨灰盒、车辆运输等相关费用)
三、坟墓数量及补助金额的认定
坟墓迁移数量及补助金额以项目业主单位、征迁公司、项目所在镇(街)及区民政部门(或区侨办)共同确认为准。
四、具体实施时间
以上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布征收预(通)告但仍未实施完的项目,其未实施完部分按过渡办法执行。
五、过渡实施办法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发布征收预(通)告但未实施完的项目,其未实施完部分可参照此办法进行补助,具体由各项目工作组报镇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新店镇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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