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901-07-09-2020-007
- 备注/文号:新政〔2020〕381号
- 发布机构:新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1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在册养殖渔船及“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清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01 10:17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在册养殖渔船及“海防识别牌”
养殖船只清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社区:
根据《中共翔安区委办公室 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在册养殖渔船和“海防识别牌”船只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翔委办〔2020〕5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册养殖渔船和“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清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对象
在册养殖渔船(具体名单由市渔监局统计提供)、“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由区公安分局海防大队统计提供)。
二、清退时限
即日起至2021年8月底。
三、清退补助标准
(一)在册养殖渔船:3.5万元/艘。
(二)“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以区公安分局海防大队为准):0.6万元/艘。
(三)船只(排筏)拆解费用0.1万元/艘。由中标单位集中拆解。
四、清退流程
(一)个人申报
1.在册养殖渔船清退(渔船手续齐全)。由在册养殖渔船船主携带相关证件向所在社区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初步审核后分批次向市渔港渔船管理处申请在册养殖渔船退出。市渔港渔船管理处负责对船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2.“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清退。由“海防识别牌”船主携带相关证件向所在社区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镇政府初步审核后分批次向属地派出所申请“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清退。属地派出所负责对船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协议签订
经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和属地派出所审核通过后,镇政府负责将清退的养殖渔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政府负责与相关渔船船主签订渔船退出协议。
(三)拆解注销
1.在册养殖渔船船主与镇政府签订渔船退出协议后,按照市渔港渔船管理处要求,将渔船拖至指定拆解地点(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和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集中拆解,所有渔业船舶证书由市渔港渔船管理处注销。渔船拆解后,由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船主与镇政府签订渔船退出协议后,将渔船拖至指定拆解地点,在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派出所的监督下集中拆解,临时牌照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注销。渔船拆解后,由属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金发放
渔船拆解后,渔船主将市渔港渔船管理处或属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驻村工作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政府负责将补助款发放给渔船主。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驻村工作组及社区两委要高度重视,细化任务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调度,确保如期完成养殖船只清退工作。
(二)多措并举,宣传到位。工作组要结合各社区实际,全面开展养殖渔船退出宣传工作,确保需退养渔船船主知晓翔安区海域不允许再从事养殖,在册养殖渔船和“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无存在的必要性,需一律实施清退,同时做好工作记录。
(三)严格标准,依规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养船只清退工作,做到应退尽退。据实申报领取养殖渔船退养补贴,不弄虚作假。
六、其他事项
(一)未参与申报清退的在册养殖渔船和“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可由船主自行转让至可养殖海域继续作业,不得在本辖区海域出海作业。
(二)从2021年1月1日起,对没有按规定参与申报清退的在册养殖渔船和“海防识别牌”养殖船只一律不予清退补偿,也不再办理年检等手续,对违法违规出海作业的渔船,有关单位将一律查扣没收拆解,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