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1-05-04-2017-001
  • 备注/文号:新政〔2017〕335号
  • 发布机构:新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0-18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关于镇红十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救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0-18 16:18
各部门,各社区:
  为规范镇红十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平公正,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将镇红十字救助基金申请程序及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须是本镇辖区居民,因病或重大突发事件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所在社区居委会、镇包片领导证明,可以申请镇红十字救助基金。
  2.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表格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住院交费发票,出院小结,低收入证明、身份证等影印材料(相关材料提供不齐全,镇经办人员不予受理)。
  3.镇红十字会经办人员将申请人情况统一整理汇总报镇党政会研究,党政会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名单,经镇红十字会领导审批后送区红十字会审核。
  二、救助标准:
  1.自付医疗费0.5万元—5万元的(含5万元),补助0.2万元;
  2.自付医疗费5万元—10万元的(含10万元),补助0.3万元;
  3.自付医疗费10万元—15万元的(含15万元),补助0.5万元;
  4.自付医疗费15万元—20万元的(含20万元),补助0.6万元;
  5.自付医疗费20万元以上的,补助1—2万元;
  6.遇有特殊情况,如配合征地拆迁且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公致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需申请提高救助标准的,须由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材料经项目领导和包片领导共同签字,原则上参照困难救助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试行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四、本办法由镇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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