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901-02-02-2016-011
- 备注/文号:新政〔2016〕107号
- 发布机构:新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5-19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2016年新修正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奖励和扶助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动态调整机制,努力构建计生家庭发展体系建设,新店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计生家庭发展利益导向相关配套奖励优惠政策。
(一)生育关怀补助:政策外怀孕对象主动人流的,区补助200元,镇配套补助800元;主动引产的,区补助500元,镇配套补助1500元;剖宫产加结扎的,区补助500元,镇配套补助500元。
(二)“四术”营养补助:对自愿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区补助200元,镇配套补助800元;对自愿落实绝育措施的,区补助500元,镇配套补助4500元,其中属于二女绝育的镇配套11500元。
(三)建房补助:对自觉遵守计生政策的农村放弃再生育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建房补助享受区补助的基础上,镇配套5000元。(因家庭困难原因,申请后未能及时新建、翻建后又延期的,也可享受镇配套5000元。)
(四)特困救助:对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家庭因父母、子女死亡、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1-3级)带来的特殊困难,镇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专项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发生手术并发症的,将视病情给予适当的救助。
(六)助学奖励:对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子女,若考上大专或本科的当年,镇给予每人奖励500元。
(七)低保补助:对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家庭中的低保户,在上级每户每月生活补助的基础上,镇配套每户每月30元。
以上七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我镇管理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开始执行,原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奖励优惠政策规定》新政(2014)239号文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计生办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抄送: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新店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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