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成立城市社区财务管理过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默认类别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10月8日 星期三

翔安区新店街道办事处
  • 索 引 号:XM06901-10-00-2016-005
  • 备注/文号:新政〔2016〕202号
  • 发布机构:新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22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成立城市社区财务管理过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9-22 10:43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成立城市社区财务管理

过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新成立社区:

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将《新成立城市社区财务管理过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6922

(此件主动公开

新店镇新成立城市社区财务管理过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集体财务管理,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福建省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于本镇所辖区内的城市社区。

第三条 社区报账员实行回避制度,即:社区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担任报账员(出纳)。出纳员的任免和调换须经支点领导初审后,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同意。

各社区设报账员一名,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应于每月(季)5日前将上月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连同银行对账单及收支合法票据上报镇代理会计人员。送交的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及时、完整每张付款凭证均需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审核人签章并注明开支用途和加盖社区财务决策监督小组审核章。城市社区因刚成立条件不允许无需由财务小组审核,待条件允许时,按以上手续执行。代理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有权予以剔除,退回,不予列支。镇代理会计人员在每月(季)15日前审核、记账、编制财务报表,并做好居务短信公开工作。没有短信公开条件的社区,应于社区公开栏上公开,并于公开五日后办理领款手续。

二、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必须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等财务票据,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应到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领取由省农业厅规定使用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收款票据管理实行定期核销制,验旧换新;社区居委会(筹备组)接收上级部门下拨资金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或实物必须按实际价格或现行的市场价入账核算,对无法取得现行参考市场价的实物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评估后入账。

三、费用限额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现金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不得以白条抵库;每个社区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和一个专户。账户需留存社区公章、社区主任(筹备组长)、代理会计员和出纳员印鉴,专户还应加存两名居民代表印鉴。严禁公款私存,社区账户禁止出租和出借。

第六条  单项业务1000元以下的,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后由社区主任(筹备组长)审批;单项业务10005000元的,由社区筹备组集体研究审批;单项业务500010000元的,由社区筹备组集体及包村干部会签并由包片领导审批,报新社区筹备领导小组备案;单项业务1000050000元的,报新社区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由新社区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决定审批;单项业务50000元以上的,经新社区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社区需开支或支取资金时,应填写用款计划表、工程用款计划审核表、干部工资补贴用款计划审核表,并报送代理会计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应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两委成员(筹备组成员)误工补贴由除镇财政统筹发放外,各社区不得擅自增加规定以外的补贴项目(包括各种兼职补贴)。两委成员(组员)确实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或其他中心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补贴应控制在每人300 /月以下,不得超出。社区工作会议或本职工作不再发给误工补贴,社区其他事务居民误工对照每人每天50-100元标准执行。

  第九条  社区报刊征订为每年限额1500元,重点用于党刊党报征订。此外各社区不得再另行征订,若自行订阅则费用自付。

四、基建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按建设局和监察局出台厦翔建【200718号文及执行。

五、固定资产管理及经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会计在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以及相关明细账的同时,社区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备查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应于每年12 25 日前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各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对社会捐赠的资产单项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相应列出清单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固定资产;社区对核减(划拨)固定资产由社区需填制《固定资产核销表》,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核实核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因工作需要购置必备的固定资产单项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单项价值在2000 元以上(含2000元)应事前提出申请,经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报挂钩社区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购置。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筹备组)现有国有和集体资产出租、出让。出租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出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会议决定,出租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出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社区组委集体研究后,应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新成立社区暂不执行此条规定。

六、严格执行社区居委会零接待费制度

第十五条  下社区干部一律不得接受社区居委会(筹备组)接待,社区居委会干部(筹备组成员)和聘用人员参加集体活动或其它事务,一律不准在社区用餐,伙食自理;居民参加会议或社区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不得安排就餐。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因计生、防汛等突发事件工作用餐,从镇拨经费中列支。社区干部参加防汛、防疫、防火、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可按实际参加的天数发放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每天50-100元,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七、社区财务的检查

  第十六条  每年由纪委、法院、检察院、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工作不够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问题的立即查处,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新店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6922

   

 

 

 

 

 

 

 

新店镇党政办公室              20169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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