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3-07-06-2023-001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3〕9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0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厝镇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5-23 09:37

各村(居)、镇各部门:

  现将《内厝镇关于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内厝镇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厦门市翔安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深入实施《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环委办〔2023〕6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翔政办〔2023〕13号),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力度,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污染回潮,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生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压力和责任传导和落实到镇相关部门、各村(居),真正压实属地网格化排查整治责任,进一步健全“散乱污”企业监管体系,对“散乱污”企业污染现象进行精准、全面、彻底整治。

  二、工作目标及步骤

  按照“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原则,对核定为“散乱污”的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提升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的分类方式,进行依法整改,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改造有标准”。同时在政策制定、执法管理等方面形成长期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在清理老账的同时不欠新账,杜绝“散乱污”企业回潮现象。

  1.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村(居)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各职能部门配合对疑似“散乱污”企业的规划、土地、生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进行核实,彻底查清数量、规模、行业、类别等情况,分类建立整治台账(填报附件2),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整治台账及相关整治情况报送至镇环保办。

  2.立行立改阶段(5至8月)。各村(居)牵头,镇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根据“立行立改”的要求摸排一家、整治一家。同时,提升整治效率,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提升改造一批”的原则按时限完成整治任务。请各村(居)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报送至镇环保办。

  3.长期坚持阶段(8月后长期坚持)。各村(居)除日常摸排整治外,要积极组织开展“回头看”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制度,按照“长期坚持”的要求,整治一家,巡查一家,防止回潮,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成立内厝镇“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附件1),建立镇主要领导部署,分管领导领导调度、督促,各包村(居)工作组负责指导村(居)“两委”具体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村(居)“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实施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有效整合执法力量,强化联动执法,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协调本辖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公告第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依法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各部门严格落实各行业国家和地方标准,根据辖区“散乱污”企业实际情况,配合各村(居)开展农副产品加工厂、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洗砂厂、废旧塑料加工点和石材马赛克厂等行业“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共同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1.环保办负责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总协调,建立定期调度制度。牵头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督促环评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企业完善审批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逾期不办的,依据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报送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查处。

  2.各村(居)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对工业区外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登记,提出整治分类意见。及时受理核实“散乱污”企业信访处理工作,发现违法排污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坚决予以断水、断电、断气,协助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措施。

  3.安监站负责查处全镇“散乱污”企业(作坊)存在的安全隐患,配合区应急局、消防大队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负责将在检查中发现的“散乱污”企业,通报所属村(居),协助查处整治涉及粉尘涉爆和危化品的“散乱污”企业。

  4.国土所负责对全镇“散乱污”企业(作坊)土地性质、使(占)用情况进行认定,对违法占地、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上报分局立案查处责查处。 

  5.经发中心负责查处整治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行业的“散乱污”企业,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废弃物的指导工作。

  6.经服办负责对整治清退各项保障资金进行统筹、审核、监督使用,积极与区财政局对接,争取区财政的资金补助。

  7.执法中队负责查处整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建筑,依法依规对非法洗砂涉及的违法违规建设(筑)和洗砂设施,开展立案查处。

  8.派出所负责查处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对涉嫌生态案件的线索进行侦查,查处干扰、组织、破坏整治工作等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9.综治办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对上访人员积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讲解劝导工作,做好转办、交办上访件办理工作。

  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被整治清退的企业(个体)商事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翔安客户服务分中心在接到正式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后,配合村(居)和相关部门做好“散乱污”企业的停电工作。

  12.厦门水务集团翔安营业所在接到正式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后,配合村(居)和相关部门做好“散乱污”企业的停水工作。 

  四、整治分类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生产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提升改造类。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各级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要加强排污监管,规范用水用电行为,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整合搬迁类。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由各村(居)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合搬迁,并督促企业依照迁入地要求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完成的,按关停取缔类别处置。

  五、整治措施

  1.严格禁入机制。一是要加强项目审批,要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审批责任,把好审批关卡,对被列入“散乱污”企业整治中淘汰关闭的重点行业,与规划用途不相符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二是要加强土地、房屋等资产规范化管理,各村(居)不得将集体资产(含土地)出租给无法取得生态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企业,已经出租的,及时清退。对属于个体私人财产的厂房(房屋),要认真核实厂房(房屋)性质,属于“两证”齐全的,要压实房东责任,严防“散乱污”企业入驻;属于违章建筑的,一律不准出租给相关企业。

  2.提升巡查机制。实施专项巡查和日常巡查的双巡查管理制度。专项巡查由镇“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巡查队伍为主开展,一季度最少开展两次。日常巡查由村(居)“两委”、村(居)民小组长及环保三级、四级网格员为主开展。

  巡查工作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每月巡查全覆盖。对登记在册的“散乱污”企业,各村(居)必须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二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放松。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地点开展地毯式再甄别、再排查,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挂账销号模式管理,确保不留死角。三要坚持公众监督勤曝光。对“散乱污”企业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鼓励群众对“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四要坚持关停到位防回潮。“散乱污”企业关停(三清)后,所属村(居)应当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并将该厂区纳入日常网格巡查监管,定期巡查,防止反弹。

  3.压实属地责任。各村(居)作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要求落实落细主体责任,“一肩挑”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督促,负责环保业务的村(居)“两委”负责具体抓落实。各村(居)所属区域内巡查监管责任人,对巡查发现“散乱污”企业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镇环保办。镇环保办要及时派单至相关部门处置,处置时间一般为1星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处置,其他部门配合。

  4.落实整治办法。按照三步走方式开展整治工作。一是优先劝导。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断三清”。三是以抄告单形式牵头组织各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对照整治要求,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进行依法取缔,对反复出现“散乱污”企业的地点,要将“散乱污”企业寄存容身的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杜绝“散乱污”企业回潮。

  5.建立抽检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村(居)整治、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日常巡查记录,并对区域内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整改有无到位、有无新增“散乱污”企业等情况。镇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工作开展自查,并将抽检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镇环保办。

  6.明确奖惩机制。将整治工作列入村(居)星级评定考核。对主动发现、及时整改销号的村(居)予以加分。对主动巡查发现“散乱污”企业的村(居)干部、网格员予以表彰。对上级曝光、投诉、检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的村(居)予以扣分,对负有巡查责任村(居)干部、网格员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排查“散乱污”企业回潮发现一起向镇环保办移送一起,同一村(居)在2023年9月30日后每年被发现5起以上,由镇纪委公开约谈村(居)领导。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要于5月10日前配套制定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2.加强协调调度,强化联合执法。镇环保办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主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配合各村(居)开展工作。

  3.依法依规整治,保障群众利益。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整治工作,妥善处理生产、生活之间关系,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4.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各村(居)于4月30日前将“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络方式报镇环保办。每月20日将附件表格、每月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以书面形式报送镇环保办。

  5.加强监督考核。镇纪委对各村(居)“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附件:1.内厝镇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

    2.内厝镇“散乱污”企业巡查整治台账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内厝镇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大“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力度,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污染回潮,根据《内厝镇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成立内厝镇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邱舒艺(党委副书记、镇长人选)

  常务副组长:林毓艺(副镇长)

  副  组  长:郑书剑(三级调研员)

  许建平(三级调研员)

  康英旭(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柯水军(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赖伟春(党委秘书委员、副镇长)

  邵辉堂(党委组织委员、统战委员)

  林嘉祥(党委宣传委员)

  吕超志(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官海华(副镇长)

  王  琦(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朱金向(党政办负责人)

  叶   峰(纪委副书记)

  邱建东(建设办负责人)

  许艺殊(经赴办副主任)

  陈朝阳(综服中心副主任)

  郑建新(环保办、环卫所负责人)

  张乾明(执法中队负责人)

  刘传刚(国土所负责人)

  王华宗(安监站负责人) 许永谦(许厝村书记)

  易  池(官路村书记)   林华荣(莲塘村书记)

  宋职工(锄山村书记)   李春福(琼坑村书记)

  王东晓(赵岗村书记)    陈松艺(曾厝村书记)

  许晓东(后垵村书记)   林海棠(美山村书记)

  黄和平(前垵村书记)   黄明铿(鸿山村书记)

  陈思明(新垵村书记)    陈剑波(莲前村书记)

  柯金概(霞美村书记)  许水侨(上塘社区书记)

  黄火明(黄厝村书记)    黄加移(后田村书记)

  卓生艺(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翔安客户服务分中心)

  张银嘉(厦门水务集团翔安营业所)

  二、工作职责

  牵头负责内厝镇“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立镇主要领导部署,分管领导调度、督促,村(居)书记负责具体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村(居)“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展“散乱污”企业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常态化巡查监管。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和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不定期对各村(居)“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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