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3-09-01-2022-009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2〕17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5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厝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06 16:02

各村(居)、镇各部门:

  现将《关于内厝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关于内厝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我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厦门市翔安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3.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2.1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是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镇政府主要领导 郑  彦(镇  长)

  副总指挥:镇政府分管领导  林毓艺(副镇长)

  成    员:党政办、综执办、综治办、经服办、村建办、事务办、经发中心、文化中心、人武部、安监站、卫计办、环卫所、内厝派出所、翔安区第二自然资源局内厝工作站、执法中队、内厝卫生院、翔北供电所、舫山水厂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各村(居)主干。

  主要职责:一是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二是贯彻上级防灾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三是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决定有关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四是督促、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五是指导各村(居)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援救。

  2.2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村建办。办公室主任由邱建东担任,副主任由柳加典、傅江铭担任。

  主要职责:一是落实镇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二是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三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四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抗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和区资规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五是协调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六是负责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人武部。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调驻镇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村(居)转移受威胁群众,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2.3.2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宣传工作。根据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2.3.3  党政办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组织调配救灾物资、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3.4  事务办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组织调配救灾物资,妥善转移安置灾民和做好灾民生活救济。

  2.3.5  经服办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及重要抢险救灾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并指导、监督使用。联系翔北供电所,配合切断抢险现场电力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

  2.3.6  村建办负责组织和督促所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力量参加相关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职能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引发的周边房屋险情及安全隐患的抢险救援工作。联系水厂负责抢险现场给供水管网抢险及用水保障。

  2.3.7  道安办负责联系公路分局,组织抢修所辖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所辖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2.3.8  第二自然资源所内厝工作站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资源规划局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和处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险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2.3.9  内厝派出所协助镇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人员,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等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10  卫计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发生传染疾病。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督,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3.11  内厝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2.3.12  经发中心(农办)负责组织和督促所辖区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工作,组织因地质灾害受损的水利工程的抢险加固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水情动态信息。

  2.3.13  辖区中小学负责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2.3.14  安监站(专职消防队)要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调集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转移受威胁群众,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负责协调燃气企业至抢险现场进行抢险抢修。

  2.3.15  执法中队负责按法定程序拆除抢险现场违法建设。

  2.4  应急处置队伍。镇政府应急抢险队伍由各部门、各派驻单位工作人员和各村(居)干部组成。各村(居)要成立以村委会成员、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基层抢险救灾小组,及时抢险救灾。

  2.4.1  抢险救援组。镇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各部门、各派驻单位和各村(居)组成的应急专业队伍,抢救被压埋等受灾人员,协助政府转移受威胁群众,协调市政园林、公路、通信、电力、水务等部门抢修交通、供水、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他受灾工程设施。

  2.4.2  灾情调查组。由各村(居)牵头,会同第二自然资源所内厝工作站、经发中心、村建办、道安办、安监站等单位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监测、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理对策和措施。

  2.4.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计办牵头联系内厝卫生院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4.4  生活安置组。党政办和事务办协助各村(居)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综治办牵头处理突发地质灾害衍生出来的信访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2.4.5  治安保障组。由内厝派出所牵头负责灾区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送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1.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2.3  因地质灾害造成高速公路网、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4.1.1  地质灾害警示。村建办根据区政府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区)予以社会面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警示村(居)民、过往行人与车辆注意安全。

  4.1.2  监测、巡查。各村(居)要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防范范围。

  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村(居)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有条件的要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各村(居)主干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二自然资源所内厝工作站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监测质量。要组织地质灾害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广泛收集整理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

  在建工程、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公路、铁路、学校、旅游区等的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4.1.3   “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根据区政府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第二自然资源所内厝工作站应和村建办应对各村(居)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万无一失。

  4.1.4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根据《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工作预案》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对公众发布。

  三级(黄色)。有较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二级(橙色)。有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一级(红色)。有很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气象局负责。村建办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各部门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三级(黄色)时,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和做好应急准备。有关部门和村(居)防灾负责人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加强监测、巡查和防范,视雨情、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二级(橙色)时,镇政府24小时值班室值班,主要领导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镇、村(居)防灾负责人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加密监测、巡查和加强防范,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转移,并视雨情、险情适时组织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人员转移。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一级(红色)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主要领导带班,并做好随时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各包村(居)工作组成员下村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各村(居)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所有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山边河边、沟谷沟口、工矿厂区等易发区域进行巡查、监测和防范。

  4.2  速报制度。发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总值班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4.2.1  速报范围。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4.2.2  速报时限。各村(居)接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

  4.2.3  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灾情和险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组织人员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同时向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在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会同省、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抢险救助,进行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等。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人员,组织人员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同时立即将险情和灾情向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在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会同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或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5.4.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4.2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镇有关部门、派驻单位和各村(居)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镇有关部门、派驻单位和相关村(居)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对于短时间内无法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做好防灾工作)。党政办和事务办要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经服办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排险、治理或者避让搬迁补助等。综治办要妥善处理因自然灾害产生的信访问题。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第二自然资源所内厝工作站和村建办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督办,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和受灾房屋解危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队伍保障。加强各抢险救灾队伍、村(社区)应急救援组织等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各村(居)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参与救灾。

  7.2  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经服办统筹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发生地质灾害的排险、救灾等工作。

  党政办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修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宣传与培训。第二自然资源所内厝工作站、村建办和安监站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对基层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进行防灾救灾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  信息发布。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8  预案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规章或所涉及机构职责发生变化或预案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时,由村建办修订,并报镇党委和政府批准后更新。

  9  奖惩与责任

  9.1  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1.1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0.1.2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10.1.3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10.1.4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村建办和第二自然资源所内厝工作站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领导小组及工作联络人员若有变动,由接替人员自行调整到位,继续履行小组成员工作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翔安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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