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903-09-01-2022-010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2〕18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5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06 16:11

各村(居)、镇各部门:

  现将《内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关于内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厦门市翔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翔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涝、风暴潮、风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1.4.3  坚持统一领导。在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1.4.4  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村(居)、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应急准备

  2.1  资金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镇级资金预算。

  2.2  避灾点及物资准备

  2.2.1  合理规划、建设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参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2.2.1.1  各村(居)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及自然灾害避灾点。每个避灾点允许容纳的避灾人员数量,按人均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计算。

  2.2.1.2  自然灾害避灾点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男(女)宿舍、仓库、厕所等必备场所。

  2.2.1.3  简易卧具(床或床板、棉被或毛巾被、草席等)、应急灯、炉灶、锅碗瓢盆、手电、蜡烛等保障物资及生活必需品。

  2.2.1.4  必要时也可与附近的饭店、商场、超市、药店、学校、仓库等业主单位签订协议储备物资,但其与避灾点的实际距离应小于 500米。

  2.2.1.5  避灾点应公厕设施,原则上每 100 人不少于 2 个蹲位,且应男女分设。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

  2.2.1.6  避灾点应设置统一的避灾点标识铭牌、进出口路线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所有标识标志应醒目,特别是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进出口路线标志等。

  2.2.1.7  各自然灾害避灾点要制订避灾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避灾点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图片等资料。

  2.3  通信和信息准备

  2.3.1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2.3.2  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2.4  装备和设施准备

  2.4.1  镇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2.4.2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村(居)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2.5  人员准备

  2.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设立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2.5.2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2.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2.6.1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2.6.2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2.7  技术准备

  2.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2.7.2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等有关专业技术资源,编制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图。

  2.7.3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2.8  宣传和培训

  2.8.1  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2.8.2  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8.3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2.8.4 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情信息管理

  3.1.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社会事务办公室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1.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1个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再灾害损失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在获悉任何突发性自然灾害信息时,应第一时间(30分钟内)报告区总值班室。

  3.1.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居)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1.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灾情稳定后,村(居)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2日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3.1.5  对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及时、准确稳妥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5.1.2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5.2  过渡期临时救助

  5.2.1  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5.2.2  遭遇意外事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5.2.3  区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财政、人社、应急、医保、住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镇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助工作。

  5.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3.1  开展灾情评估。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村(居)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30日前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5.4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镇政府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5.4.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政府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5.4.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镇政府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  附则

  6.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6.2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10·13全国减灾日”活动主题,镇政府协同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镇政府。各村(居)根据本预案制定本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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