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903-09-04-2024-014
- 备注/文号:厦翔内政〔2024〕19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各村(居)、镇各部门:
现将《内厝镇非景区景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关于内厝镇非景区景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为建立起非景区景点和沿溪、沿湖、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等重点区域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响应机制,快速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的非景区景点和沿溪、沿湖、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2.1 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下重伤。
1.2.2 上报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事件。
1.2.3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因生产安全事故或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按照《翔安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翔安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翔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翔安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执行。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进行先期处置,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和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1.3.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村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同作战。
1.3.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做好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镇政府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非景区景点和沿溪、沿湖、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等重点区域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非景区景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1 属地职责。各村(居)负责先期现场处置、救援工作。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和保障工作,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场所,及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地的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2.2 有关部门职责
2.2.1 党建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 内厝派出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和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
2.2.3 文化服务中心协同组织涉及运动项目、群众健身设施、游泳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学生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2.2.4 综合服务中心协同组织种植养殖生产体验、采摘观光、农耕文化展示等农事休闲活动和沿溪、沿湖、水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5 村建办、道安办协同组织应急救援相关交通安全工作,参与临水临崖路段等危险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2.2.6 卫健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和现场防疫工作。
2.2.7 经服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相关通信保障工作。
2.2.8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3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现场应急救援坚持应急救援“国家队”主调主战,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联动原则。
2.3.1 应急救援“国家队”是应急救援队伍的核心力量。陆域现场救援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海上救援由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牵头组织实施。空中救援由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牵头组织实施。涉及浅滩救援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厦门市应急救援机动支队、主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队伍共同实施。
2.3.2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含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政、电力、水务、燃气、轨道、气象、生态环境、通信等相关行业领域的部门、国有企业所属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2.3.3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根据需要协助应急救援“国家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指挥部根据实际抽调相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等。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各村(居)和有关主管部门在重点部位建设视频监控,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视频监控、信息化预警等智能化防控体系,强化数据汇聚和互联互通,实时掌控、分析人流、重点对象,及时报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等信息。
各村(居)和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事故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信息报告
3.2.1 应急信息通道。公共安全管理平台、110、119、120、12395、各单位值班电话等。消防指挥部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92-7076959),接收事故信息报告。
3.2.2 事发地属地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村(居)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抄报区应急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3.2.3 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非景区景点和沿溪、沿湖、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等重点区域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
4.1.1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地本辖区村(居)、镇政府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1.2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跨镇、跨领域(部门和行业)和发生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镇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区级各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级指挥部成立后,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3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并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4.2 应急响应程序。进入Ⅳ级响应时,进行以下响应:
4.2.1 镇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4.2.1.1 及时向镇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4.2.1.2 加强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2.1.3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协助指挥部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
4.2.1.4 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2.1.5 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4.2.1.6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4.2.1.7 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镇政府和区安委办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4.2.1.8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 相关各村(居)的应急响应。本辖区村(居)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2.3 事发地镇政府的应急响应。
4.2.3.1 事发地村(居)、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
4.2.3.2 事发地的镇领导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
4.2.3.3 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2.3.4 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
4.2.3.5 及时了解掌握现场救援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2.3.6 组织受影响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
4.3 信息发布与通报。Ⅳ级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党建办公室负责组织。事发地各村(居)和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依据国家级、省级、市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4 应急终止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应急终止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4.4.1.1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
4.4.1.2 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4.4.1.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4.4.2.1 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4.4.2.2 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重大以上事故,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事发地村(居)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上级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按照国家级、省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调查。
5.3 总结分析。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必要时,由上级安委办对一般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各村(居)将加强警戒监控手段、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强化值班值守,畅通信息报送通道,发生险情立即报告。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应急队伍保障。应急救援“国家队”是应急救援队伍的核心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村(居)将结合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完善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各应急救援力量要加强值班备勤,定期组织救援技能培训和救援联动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第一时间出动、及时有效开展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3 物资保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生产、供给。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6.4.1 宣传。各村(居)、各有关部门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6.4.2 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练。各村(居)、各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镇政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2.村(居)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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