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市容环卫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9月23日 星期二

翔安区金海街道办事处
  • 索 引 号:XM06901-07-06-2021-001
  • 备注/文号:厦翔金街办〔2021〕1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7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6-30 17:41

  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深入推进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粉尘涉爆作业场所的精细化管控和问题隐患的精准化整改,按照《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除隐患、保安全、迎建党百年”安全生产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厦翔安〔2021〕5号)、《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厦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阶段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应急〔2021〕77号)和《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翔安区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翔应急〔2021〕33号)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今年5月至7月在全街道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27日

                                金海街道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区领导批示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生命线,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把握规律,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为建党百年华诞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等有关规定,组织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广泛宣传教育和全面自查自改,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

  三、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八大行业中涉及粉尘涉爆的工贸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参考《厦门市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手册(2021年)》。

  四、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内容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二)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1、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4、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扫情况

  1、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然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21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单位)进行全覆盖排查。

  (二)整治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企业(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指导,集中整治。

  (三)复查阶段(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企业,检查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请有关部门对粉尘涉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存在的根本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并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街道安监站,由街道安监站汇总盖章后传真至区应急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把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切实解放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二)强化安全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成效。要加大粉涉爆企业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松弛、隐患突出、基础较差的企业开展精准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专项整治阶段,对粉尘涉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责。

  (三)深化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以及“执法也要普法”的要求,广泛开展粉尘防爆专题培训,提升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等工作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健全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附件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备注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2.1 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2.3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

  防火防爆情况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4

  粉尘清扫情况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然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洁制度。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翔安区金海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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