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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之下,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日期:2023-09-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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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县、市;(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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