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