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的调查报告
日期:2022-03-11 09:17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2022年1月20日,我局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函:2021年11月22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区分局对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许可载明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同美后柄里98-2号)进行检查时,查明该店在同美社区后柄里88-1号的祖宅内存放397箱烟花爆竹。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案由及案件来源

  (一)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二)案件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函。

  二、企业基本情况

  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D)级、玩具类(D)级、吐珠类(C)级、升空类(C)级、旋转类(D)级、喷花类(D)级、爆竹类(C)类;有效期: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经营面积:11.2㎡;核定储量:50箱/50千克。

  三、调查情况

  (一)调查询问情况

  2022年2月23日、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纪某某(李某某的妻子),厦门市鑫海祥贸易有限公司货运员洪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李某某承认,与他的妻子共同经营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2021年11月23日左右,在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后柄里88-1号的祖宅内存放了397箱烟花爆竹,已被马巷派出所查扣。其清楚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是违法的。

  2.纪某某承认,与其丈夫李某某共同经营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负责进货和销售;2021年10月,其多批次从厦门市鑫海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烟花爆竹,认为祖宅比较安全,平常没人住,把进的货放在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后柄里88-1号的祖宅内,2021年11月23日左右,公安机关检查时现场存放烟花爆竹300多件。其清楚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是违法的。

  3.洪某某承认,2021年9月底至10月期间,大约8-9批运送烟花爆竹到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由纪某某负责接收。

  经核实,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后柄里88-1号的祖宅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属于李某某所有,但该房屋的地址与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暨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同美后柄里98-2号地址不一致。发现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后,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已于2021年11月23日进行查扣并统一运输至危化品仓库保存。

  (二)其他书证情况

  1.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洪某某劳保合同,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厦公翔证保决字〔2021〕00435号)复印件;

  7.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

  8.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函(翔检行公函〔2022〕1号);

  9.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复印件。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认定,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以所外储存烟花爆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

  五、法律依据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以所外储存烟花爆竹。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三)《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六、企业态度和整改情况

  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识态度端正,及时提供相关材料。2022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该店已整改,没有发现在许可证载明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同时没有发现该店销售超标、超限量、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七、处理建议

  厦门市翔安区金惠厘佛具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