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友寿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9-08 10:58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翔)应急罚〔2023〕38号

  当事人:余友寿 性别: 男 年龄: 36 身份证号: 35****************5   

  住址: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151号803室邮政编码:361012

  所在单位: 厦门菱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员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5日16时许,厦门菱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升机电公司”)在为厦门市协同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装电梯过程中,发生一起从业人员刘凯从电梯井高处坠落致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翔政〔2023〕115号),翔安区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余友寿作为电梯安装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该起事故负责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1.关于转发翔安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函(厦翔市监特设〔2023〕6号),2.关于调取翔安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资料的函,3.关于翔安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翔政〔2023〕115号),4.关于翔安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的请示(厦翔市监特设〔2023〕5号),5.关于授权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特种设备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决定(厦翔政〔2023〕51号),6.关于延期提交翔安区“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厦翔市监特设〔2023〕4号),7.关于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翔政〔2023〕79号),8.关于转发翔安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函(厦翔市监特设〔2023〕6号),9.会议的通知、翔安区民安街道“3·25”电梯井坠落受伤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签到表,10.会议通知,11.翔安区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讨论稿)意见,12.翔安区民安街道“3·25”一般电梯井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会议签到表,13.关于向显兰举报电梯安装事故的函(厦翔应急函〔2023〕6号),1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5.厦门市第五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16.刘凯身份证复印件,17.厦门市第五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普通发票和收费票据,以及缴款通知单和住院预缴金收据,18.申请书,19.余友寿询问(调查)笔录,20.余友寿身份证复印件,21.施工方案,22.曳引驱动电梯施工前土建工程检查记录、曳引驱动电梯施工前制造质量确认记录,23.电梯施工作业人员简要信息汇总表,24.余楚询问(调查)笔录,25.余楚身份证复印件,26.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7.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S20220813】),28.电梯(安装)项目委托书,29.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0.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厦门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申请表、电梯施工(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相关注意事项,31.涂高峰特种设备证件和复审记录复印件,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厦)翔市监特令〔2023〕第3号2201205、关于“厦门市协同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电梯安装安全整改报告,33.涂高峰询问(调查)笔录,34.涂高峰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35.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照片制作(提取)单,36.余超询问(调查)笔录,37.余超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38.陈水沯询问笔录,39.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S20220813】),4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1.约谈通知、委托书、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记录,42.其它相关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五)第二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陆佰壹拾元整(¥8,61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翔安支行,账号80810222010003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