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应急罚〔2024〕26号
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基本情况: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07月14日成立,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5106T,法定代表人:徐忠厚,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6日,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厦门市12345投诉举报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厂内存在安全隐患。10月17日,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防爆电器未实施防爆连接;2.灌封胶调配区未按易燃易爆场所建设,未使用防爆电器,防爆柜静电接地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调查认定,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厦翔应急检记〔2024〕GS-569号)1份;2.2024年10月18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厦翔应急责改〔2024〕GS-62号)1份;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5106T;4.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厚身份证复印件1份;5.关于灌封胶调配区工艺及配料技术情况说明1份;6.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TFMOV_树脂配制工艺流程1份;7.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灌封胶调配区,调配化学品原料环氧树脂CW2205(BL)CL和固化剂HY2205BL技术说明附件各1份;8.厦门赛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进出库台账1份;9.周清南、李春炎、汤少聪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1份;10.执法现场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四)【裁量基准】第一阶次之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翔安支行,账号80810222010003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适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第一部分综合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1项的。
2.裁量幅度:
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4.1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5.4.1.5在爆炸性环境内的钢管配线技术要求:(管子连接要求)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5.4.3.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5.5.3.2 的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