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2-26 10:58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翔)应急罚〔2024〕37号

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

  当事人基本情况: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2007年10月9日成立,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04498,法定代表人:沈颖,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熊山二路9号。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7日,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氢气纯化间氢气纯化器未采用专用接地线可靠接地。调查发现,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与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责任区域划分部分明确,安装在甲方(联芯集成)主车间内的氮气、氢气、氩气、氦气、氧气等大宗气体纯化器及CQC分析设备的安全主体责任为乙方(联氨精密),甲方为上述纯化器及CQC分析设备所在区域的安全责任主体。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氢化纯化间氢气纯化器本体的安全责任是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经调查认定,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氢气纯化器未采用专用接地线可靠接地。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2024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记录》【(厦翔)应急现记〔2024〕GS-678号】1份;2.2024年11月28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厦翔应急责改〔2024〕GS-70号)1份;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04498;4.联雄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王凯为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万家春路901号)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5.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林德集团成员)与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补充协议1份;6.联氨精密气体(厦门)有限公司《整改回复函》1份;7.王凯、罗继赵、王涵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1份;8.执法现场视频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九)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翔安支行,账号80810222010003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适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第一部分综合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拒绝消除事故隐患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10.0.3氢气纯化站等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电气设施应按2区爆炸危险等级设防,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规定。

  四、《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5.3.2 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