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被处罚单位 |
厦门市盛福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37054881145 |
|
法定代表人 |
杨再添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日,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盛福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厦门市盛福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液氨制冷机房内氨气监测报警器(型号:JB-TB-AT2020DH,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被关闭,打开后显示故障,且现场设置的氨气监测探头未作定期标定。经调查,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是:氨制冷机房内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处于关闭状态,氨制冷机房内设置的氨气监测探头未作定期标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
处罚依据 |
1.针对“氨制冷机房内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处于关闭状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0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2.针对“氨制冷机房内设置的氨气监测探头未作定期标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9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