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应急罚〔2025〕25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田路594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8UJD008X
法定代表人:黄*杉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28日7时3分许,在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员工违规操作造粒机台,导致其不慎被卷入机台内部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吴*国),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1.6万元。依据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翔安区人民政府批复:一是未按照规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造粒机台进料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不重视,现场无设置或张贴防止机械伤害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告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造粒机下方违规搭设泡沫平台,也未采取技术和管理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规将编织袋置于造粒机进料斗边缘投放物料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陈*兴),而且对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8UJD008X;2.关于吴*国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报告;3.吴*国身份证复印件;4.非正常死亡证明;5.火化证;6.人民调解协议书;7.领导批办(阅)件办理通知单;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9.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10.勘验笔录;11.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的通知;11.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的函;12.关于商请暂停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1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函;14.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初审意见的函;15.关于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函;16.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复审意见的函;17.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18.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9.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内厝厦门康际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吴*翠、杨*桃笔录各2份、蔡*荣笔录1份、陈*兴笔录1份、黄*衫笔录1份、朱*梅笔录1份;21.调查取证材料复印件;22.调查取证照片及视频。
2025年8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截至2025年8月14日,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翔安支行,账号80810222010003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适用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