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垵边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8761730534X,邮政编码:361100
法定代表人:王雨凡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9日19时41分许,在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因员工违规进入伏安特性试验台的工作区域,不慎触碰带电的金属夹子,导致其触电身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伟),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88万元。依据翔安民安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6·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翔安区人民政府批复: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风险辨识有盲区,对伏安特性试验区域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按照规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陈*伟违规串岗作业的行为,也未采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以及其他“限制性隔离措施”等技术、管理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伏安特性输出电源线金属接电夹暴露在外且带电可触及的事故隐患,致使陈*伟直接接触接电夹带电部分,导致事故发生。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8761730534X;2.关于马巷辖区一起人员昏迷警情的情况报告;3.陈*伟身份证复印件;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5.土葬证明;6.人民调解协议书;7.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厦翔政〔2019〕184号);8.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翔安民安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6·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通知;9.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翔安民安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6·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函;10.陈*伟事件回顾;11.关于陈*伟家属拒绝对陈*伟进行尸检的情况说明;12.勘验笔录;13.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事故现场勘验报告》;14.现场检查记录;15.关于商请协助调查陈*伟死因的函;16.厦门市第五医院《住院病案首页》;17.厦门市第五医院《入院记录》;18.厦门市第五医院《死亡记录》;19.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延期提交《翔安民安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6·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20.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1翔安民安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6·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2.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报请审批《翔安民安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6·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2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民安厦门大一互科技有限公司“6·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4.祖*来询问调查笔录2份、陈*昌、徐*、罗*煌、张*卓、李*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
2025年10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截至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翔安支行,账号80810222010003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