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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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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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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基本信息 |
贺强,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号*幢*室,身份证号:350403************,原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会展中心配套道路工程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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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7日16时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中心配套道路工程,在进行污水管道敷设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致一名工人死亡的一般事故。依据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8•27”坍塌一般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以及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情况,贺强存在下列行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中心配套道路工程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工作职责不清,未有效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对项目部的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设计和《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中心配套道路工程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明知事故污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允许丁*东等从业人员进入该污水基坑实施作业,最终酿成亡人事故;未有效落实已建立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定;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丁*东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便同意其上岗作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明知实际履职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相符,但也未对该情况予以制止和纠正;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严重脱离实际,未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学习及演练;上述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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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2.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处罚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裁量阶次:C。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 3项以上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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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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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贺强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9000.00)2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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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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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