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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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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赖清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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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基本信息 |
赖清星,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汤头乡*村*号,身份证号:350526************,原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会展中心配套道路工程项目泥水班组班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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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7日16时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中心配套道路工程,在进行污水管道敷设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致一名工人死亡的一般事故。依据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8•27”坍塌一般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以及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情况,赖清星存在下列行为:作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会展中心配套道路工程项目泥水班组班组长,未全面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未对丁*东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便同意其上岗作业,违章指挥丁*东及其他班组成员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污水基坑实施作业,最终酿成亡人事故;事故发生后,与许灿贵、涂朝江、黄双喜、刘超等人通谋隐瞒事故真相,在事故调查组调查期间,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窜改事故经过,隐瞒事故地点,在调查过程中多次作伪证、说假话,企图逃避安全生产责任,性质恶劣,影响较坏,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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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2.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处罚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裁量阶次:C。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以上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92.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处罚依据:【法律】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具体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8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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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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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对赖清星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22000.00)2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 (二)对赖清星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22000.00)6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13200.00)。 综上,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对赖清星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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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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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