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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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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曾庆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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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43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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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依据翔安新圩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水电安装工程“8·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及翔安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你存在的违法事实:作为厦门宏旻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电工作业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对李**上岗前教育培训合格);三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未持电工证上岗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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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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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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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曾庆宏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捌拾贰元整(¥27182.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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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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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