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厦门市翔安区蔡高照烟花爆竹店)
日期:2026-05-25 10:59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被处罚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蔡高照烟花爆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213MA31KA2R3G

法定代表人

蔡高照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日,我局收到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新店派出所《关于蔡高照烟花爆竹店违法储存烟花爆竹问题的函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蔡厝南里677号‘蔡高照烟花爆竹店’(92350213MA31KA2R3G)存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厦门市翔安区蔡高照烟花爆竹店在其新许可证已核发情况下,仍在旧址上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属于“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之规定,应当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2.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裁量幅度:A: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 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