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法至瑞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日期:2026-06-26 10:0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翔)应急罚〔2026〕20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法至瑞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UDM763L                               

  地址: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莲亭路882-7号第八层8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兴      联系电话:     189****2819             

  身份证号码:    350204********401X     职  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5    28  日对你(单位)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  1.法至瑞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2.邓*平与厦门友盟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现场检查照片2张;4.法至瑞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厦门友盟电子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5.视听资料1份;6.现场检查记录1份;7.吴*兴、邓*平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等证据证实。

  2026年6月16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翔应急罚告〔2026〕16号),法至瑞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兴在6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不予采纳。原因是双方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仅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后续也未补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法至瑞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吸取教训,整改态度端正,在规定的时间已整改完毕,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8项中裁量阶次A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款方式:1.携带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至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厦门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华夏银行、厦门银联、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等代收非税收入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2.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

  3.网上银行进入非税缴款的模块,输入缴款码,输入密码直接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厦门市同安区或翔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适用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第58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裁量阶次:A: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裁量幅度:A: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