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17-08-07 17:0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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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专题会议》(〔2016〕58号),我区后滨安置房和新曦安置房共计669套转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为做好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管理工作,结合《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制定本办法。
二、租赁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关系在翔安区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劳动关系在翔安区,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
(三)劳动关系在翔安区的其他在厦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翔安区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在职工。
三、运营模式
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运营企业,负责实施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四、租金优惠幅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20%。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自行研究决定优惠标准,不超过4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五、《办法》执行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