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暂行)
日期:2020-11-13 14:57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信访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信访救助制度,有效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信访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信〔20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以下使用暂行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信访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部门的日常运行和自身建设。

  (二)慎重使用原则。对确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且当事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给予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三)加强监管原则。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同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确保“案结事了”原则。坚持把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教育等多种措施相结合,推进“事要解决”,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二、适用范围

  信访专项资金仅限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要以促进“案结事了”为目的,突出“特殊”和“疑难”两个要点。“特殊”是指只能用于解决信访个案,而不能用于解决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疑难”是指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具体包括:

  (一)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二)诉求合理,但无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三)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不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

  (五)中央、省、市、区领导批示的特殊疑难信访事项,中央、省、市联席办,国家、省、市信访局督办的特殊疑难信访事项;

  (六)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三、资金来源

  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主要由区、镇(街)财政负责筹集。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责任单位向区信访局提出:

  1.对责任单位明确的,由责任单位根据信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需要救助的特殊疑难信访个案,按要求逐项填写《厦门市翔安区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信访局。

  2.对“三跨三分离”或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由区信访局指定责任单位提出,按要求逐项填写《厦门市翔安区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信访局。

  (二)初审。区信访局收到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经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局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

  (三)审核。区联席办收到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专项工作小组对受救助人的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联席会议。

  (四)审批。区联席会议召集财政等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审批核定救助金额或提出不批准意见。

  (五)拨付。根据区联席会议审批核定的个案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责任部门。

  (六)发放。申报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要及时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签定息诉罢访承诺书,发放信访专项资金。

  (七)报备。申报单位对信访专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报区联席办备案。

  五、资金使用

  (一)信访专项资金应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信访事项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事项责任单位应先承担解决资金的责任,资金筹集确有困难,才能申请信访专项资金补助。

  (三)我区使用信访专项资金解决的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如得到省、市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专项补助,扣除省、市补助金额后,不足资金由区、镇分别按50%比例配套安排。

  六、监督与检查

  (一)区信访局、财政局应当对信访专项资金审批使用情况进行备案,每年度进行一次整理,归档备查。同时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使用信访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跟踪问效。

  (二)信访专项资金应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管好、用好,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挪用、侵占信访专项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区联席办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