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解读】关于《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增产工作的通知》的图表解读-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1日 星期六

【图表解读】关于《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增产工作的通知》的图表解读
日期:2022-02-14 09:2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出台背景

  和依据

  结合疫情及第一季度开门红工作要求,翔安区在扎实有力推进全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强形势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行业扶持政策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对于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春节期间做好稳生产稳就业工作,实现第一季度开门红效应,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六部门关于支持春节期间企业稳生产稳就业的通知》(厦人社〔2021〕245号)精神(明确各区可自行出台鼓励措施,浓厚节日氛围。),按照翔安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辖区企业第一季度开门红工作情况以及现行政策储备,联合相关部门出台落实关于支持春节期间企业稳生产稳就业的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围绕重点行业分类制定奖补措施并分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奖补,并鼓励拓展招工用工渠道,出台对为企业引进劳动力助力春节期间及第一季度稳生产稳就业的进行招工用工服务的一次性奖补措施,形成《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增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经区政府常务会及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增产工作的通知》。

  起草过程

  结合辖区企业第一季度开门红工作情况以及现行政策储备,区发改局会同区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文旅局等部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增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经区政府常务会及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增产工作的通知》。

  我区措施制定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重点围绕对经济增长有拉动作用的工业、限上零售、限上餐饮、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限上住宿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行业,精准制定扶持措施,回应市场主体关切。二是横向比对,横向比对全市最早出台政策的集美区,借鉴吸纳他们围绕企业产值、营收增长情况分类制定奖补措施的好经验做法。三是务求重实效,结合我区实际围绕企业产值、营收增长情况、招工稳岗等分类制定7条奖补措施。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于措施制定下发时同步制定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

  主要内容

  (三个方面共7条具体奖补措施)

  补贴对象分别为工业企业、零售餐饮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住宿业企业:

  1)对2021年总产值达5000万元(含)以上,2022年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5%-15%(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员工分档给予补助。

  2)对2021年限上零售企业,2022年一季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20%(含)以上的企业员工分档给予补贴。

  3)对2021年限上餐饮企业,2022年一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20%(含)以上的企业员工分档给予补贴。

  4)对2021年营业额1亿元(含)以上的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营收同比增长10%-20%(含)以上的企业员工分档给予补贴。

  5)对2021年总营收达5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营收同比增长25%-45%(含)以上的企业员工分档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为接纳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

  6)2022年1-3月,企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实习企业100元/人奖励。

  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

  7)对2022年一季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引才招工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招工奖励。

  注意事项

  享受本通知补贴的企业、机构,要求商事登记、纳税归属均在翔安区(含火炬),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通知明确给予资金奖励或补贴的春节期间是指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补贴措施中,第1-5条补贴对象为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6日春节期间(除夕到初六)留厦且2022年3月31日前仍在原企业的在职在岗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申报企业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且申报和审核时仍在职在岗(以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数据为准)。

  补贴措施中第6条补贴对象是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第7条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

  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2022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人社局:0592-7889671;区工信局:0592-7880521;区商务局:0592-7889813;区文旅局:0592-7889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