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日期:2017-06-05 10:24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快翔安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1.商事登记在翔安区并缴纳税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有近三年内改制上市的初步方案。

三、主要扶持措施有哪些?

(一)设立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发改局部门预算),落实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各项工作。

(二)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扶持措施

1.公开发行上市

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区政府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区政府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区政府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区政府给予1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2.“买壳”或“借壳”上市

市域外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入及主要生产经营地点设在翔安的(含市域内生产型上市企业、市域外上市企业迁入),区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按照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为标准给予企业高管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最多享受2人。

3.上市融资

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返程投资在本区的,区政府按照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境外上市扶持措施

1.企业依法在境外上市,区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融资奖励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3款;

2.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融资奖励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3款。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扶持措施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区政府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2.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区政府给予奖励。其中,获准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70万元奖励;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奖励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3款;

3.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限经营,依法在境内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1款第3、4小点及第3款。

(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措施

1.企业依法进入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接受挂牌展示、财务顾问等辅导服务的,区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完成股改且实现交易的,区政府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区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投融资、债券融资等融资活动,企业将募集资金返程投资在本区的,区政府按照投资金额2%给予奖励。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50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1. 本意见适用于商事登记在翔安区并缴纳税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火炬企业可享受第三点第(五)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措施”奖励,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奖励等仍按厦高管〔2016〕69号向火炬管委会申请。

2. 本意见可与省、市相关上市优惠政策重复享受。区级同类型扶持政策可择优享受,不重复扶持。

五、政策兑现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加相关资料,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