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翔安区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2018-02-14 11:0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5年8月17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包含根据入统产值大小奖励新引进企业、奖励增产增收和资质晋升、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优先承接工程、金融财税扶持等,并提出各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促进建筑行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根据《意见》精神,我区于2016年8月11日出台了《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厦翔政〔201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今施行一年多,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招商力度,并参考其他兄弟区的做法,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区建设局提交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鼓励外建筑企业入驻我区,根据迁入后在我区第一个完整年度的建筑业产值进行奖励:1-15亿的(不含15亿),可享受每1亿奖励7万元,封顶98万元且不受区级税收留成限制的优惠政策;产值达到8亿及以上的,可享受租房或购房补助,补助标准每月20元/平,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产值达到15亿及以上的,我区协助企业申请市级优惠政策。

对符合《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5年内,按区级税收贡献额(不包含被划转部分),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新进企业的高管,自企业迁入5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区留成(不包含被划转部分)的50%给予补助

其次是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增产增收,设立产值奖、增产奖和信用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本区建筑企业进行奖励。1、一次性给予产值0.03%的奖励2、给予增量部分0.02%的奖励3、视情况给予所承建本区项目良好行为信用记录。对获得市、区纳税大户、重合同守信用等称号的企业视情况给予良好行为信用记录

第三是鼓励本区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最高资质等级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我区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最高资质等级晋升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我区单独给予20万元奖励;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我区单独给予5万元奖励;本区企业如具有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第二项及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的,我区同样给予晋升奖励

鼓励本区建筑劳务企业转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成功转型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是对本区企业项目创优进行奖励,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励的给予50万;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闽江杯”称号给予30万;获“鼓浪杯金分别给予20万或10万的奖励;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及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给予5万

第五是规定本区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优先选择本区企业承接。支持部分较好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PPP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创造条件支持本区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业务

第六是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区政府合理安排适量的产业园区用地,支持本区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建设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

最后,本实施办法的有效期至2020年8月16日,《暂行办法》(厦翔政〔2016〕116号)同时废止。2017年起迁入我区的区外建筑企业享受新引进企业的奖励政策。办法还设定了奖励追回条款、就高享受不重复条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