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翔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日期:2019-02-03 10:2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翔安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完善各项文化产业扶持政策,规范区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时代翔安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相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管理办法》参考借鉴了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厦门市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文发办〔2018〕16号、《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8-2019年度厦门市文化企业30强和创新成长型文化企业20佳评选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分别是总则、条件与范围、方式与标准、申报与管理、附则,共16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了翔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处及用途:专项用于区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区委宣传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企业部分

1.在翔安行政区内(包括在厦门市自贸区内属于翔安区专用的注册地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2.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3.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部分

1.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引领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2.发展目标明确,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3.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推动文化产业聚集发展;

4.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消防规范,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建设阶段;

5.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七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文化产业范围且属厦门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或项目以及区文发领导小组确定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二章条件与氛围第八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1.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2.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3.重点文化改革发展项目建设;

4.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

5.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

6.培育新兴文化产业业态;

7.对外文化贸易和重大展会活动;

8.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9.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10.影视等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11.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

12.其它由区文发领导小组根据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研究讨论后决定扶持的文化企业与文化项目。

第三章方式与标准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方式:1.货款贴息;2.运营补助;3.创优奖励;4.其他经区文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方式。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十二条明确“对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原则上一年申报办理一次,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以及已享受上级文化产业扶持的(除创优奖励外)不再给予扶持。”

第五章附录第十六条明确“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