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翔安区一般管理区域养犬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3-08-01 10:35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背景情况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9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仅针对重点管理区域养犬管理作出规定,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2023年2月1日,翔安区已公布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为做好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的衔接,特制定一般管理区域养犬规定,实行养犬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一般管理区域养犬行为,保障翔安区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

  三、法律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对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对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养犬一般管理区域范围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二)明确养犬强制免疫和信息登记

  不管是重点管理区还是一般管理区,养犬均应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明,降低犬只伤人的风险和隐患。完善犬只信息录入,有利于犬只后续管理和手续办理。

  (三)明确养犬责任

  要求养犬人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可以降低养犬对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影响。

  (四)规定犬只禁止出入场所

  明确犬只禁止出入场所可以保护特定场所市民的人身安全,减少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也可避免养犬人与场所管理单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规定犬只死亡、丢失、转让的处理

  明确犬只死亡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或者自行掩埋、混入生活垃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降低传染病传播隐患。犬只死亡、丢失、转让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犬类免疫证明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五、执行期限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翔安区养犬办:0592-788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