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日期:2009-08-10 15:45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为做好我区控辍保学工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翔安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以保障我区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为目的,该意见对我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本文将就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意见》(闽政教督〔2008〕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控辍保学”工作力度,确保在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及时入学的基础上,实现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基本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联动机制为主要抓手,全面提高我区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应读尽读。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意见》(闽政教督〔2008〕2号)。

  四、控辍保学政策解读

  (一)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共九年。

  (二)适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是指6—15周岁未成年人,具体界定日期是按学年计算的,2009—2010学年的适龄儿童少年指1994年9月1日—2003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少年;2010—2011学年适龄儿童少年指1995年9月1日—2004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少年。

  (三)失学、疑似辍学、辍学、缓学、休学、政策性休学

  失学:失学是指适龄儿童从未进入学校就读。

  疑似辍学:无正当理由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

  辍学: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月。

  缓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休学:学生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病需要休学的,不再出具医院证明,只需提供病历。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属于失学辍学的范围

  1.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机构特教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3.年龄满15周岁的超龄离校学生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的学生。

  4.请假或休学的学生。

  5.因重度残疾而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

  6.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7.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

  8.有本地户籍但在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工作举措

  学校劝返:学生无故不到校的,学校要及时了解情况,属于辍学情形的,学校校长要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地的村(居),共同出面做好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返校动员工作。

  行政敦促复学:经教育劝学无效者,学校应在第三日向镇(街、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接到学校书面报告后,由镇(街、场)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依法及时送子女返校学习;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