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本文有效期为2年。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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