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文旅局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9-05-22 17:1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市 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办公室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局财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厉行节约、加强监督”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项收支业务必须在财务制度规范下进行,严禁资金在财务体外循环和账外设置“小金库”。

  第二条 各业务组应当协助办公室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了解掌握有关财经政策,熟悉财务收支规定。

  (二)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报各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三)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经费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  年度预算管理。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统一编制,办公室要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部门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基本支出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及标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先由各业务组提出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新增项目需提供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及绩效目标等资料,经各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汇总,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各业务组与区财政沟通解释项目预算,各项收支均应编入预算,经费支出遵循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单位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或变更预算指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变更预算指标,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务会研究后,报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四条  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为保障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各业务组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及年初预算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报账员应每季度将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各业务组,各组应按工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按时完成年度预算计划。对未列入用款计划的费用开支办公室原则上不予保障,确需临时急用的经领导同意后在预算盘子内由办公室协调处理。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种费用支出均需经局长各事业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八条  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根据不同的支出内容,填写对应的报销凭证(经费支出报销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经费使用申请单等)。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时,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或钢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填制的日期、收款人及公章必须齐全,填制的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必须正确。对记载不正确、内容不完整或经涂改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九条  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余报销经费原则上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 办公费用管理。办公用品、耗材等一般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和管理,并厉行节约。

  第十一条  差旅费管理。出差必须按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会议费管理。召开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关于会议费管理的规定办理,尽量选择自有会议室。召开会议之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同时提供会议通知、经费使用申请单、会议签到表等相关附件。

  第十三条  培训费管理。

  (一)经批准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及其他各种专业教育的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按市、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报销时应同时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等材料。

  (二)举办培训班需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应同时提供经费使用申请单、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附件。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应厉行勤俭节约,费用在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开支。公务接待原则上谁对接谁负责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只接待一餐。接待费用按有关公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执行。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同时,接待要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公务接待申请表、接待公函及费用清单等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严格按照市、区有关部门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和本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车辆运行经费在财政核定预算内控制使用。公务用车燃油费、修理费要及时结算,报销时需附费用清单。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费管理。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需取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其他有效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不予报销。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采购经费开支管理。各类采购活动按市、区有关部门规定和局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活动结束报销经费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采购审批、验收手续及采购合同等相关附件。构成固定资产的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性质,并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经费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由相关业务组根据工作需要开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相关业务组根据工作需要,填报《经费使用申请表》,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支出须先报局务会审批再列支。

  第十  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四章  下属事业单位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下属事业单位属区二级预算单位,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款解决,虽实行独立核算,但因与局机关合署办公,其所有管理事项遵照局机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销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根据规定提取的经费(工会费、福利费)及每月固定支付的费用(如误餐、通讯、绩效及非编人员工资、按规定报销的水电费、通讯费、保洁费费等),由报账员统一制表,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各事业单位领导审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其它经费支出按相关的程序报批后再由经办人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封面由办公室审核、局长或各事业单位领导审批,最后交报账员报账。

  具体报销流程如下:

  局机关经办人办公室局长各事业单位领导报账员

  聘请专家指导检查、授课及5000元以上的支出,报销时附上《经费使用申请表》,10000元以上的支出还需报局务会讨论。

  公务接待需附《公务接待审批单》, 外出参会、培训、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调研、学习活动的附《翔安区国家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外出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经费支出要坚持做到“先审批后列支,有审批不超支”,所有经费必需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开支,并在批准的金额内支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

  (二)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现金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算的,须按规定填写情况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  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用、核销均需登记。收款收据的使用要有专人管理,工作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票据存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认真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财政部门的年度考核验证。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务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面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好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工作,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对财务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任何财务资料及数据。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会同有关业务组对本部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及对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要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局开展的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参照《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通知》(厦管2017〕53号)执行,即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 150元/人.餐(餐标含菜金、主食,不含饮料,饮料费用控制在用餐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餐。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参照《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318号)、《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翔财综〔2016〕2号)和《中共翔安区委办公室 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厦翔委办〔2017〕15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议费参照《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174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培训费参照《中共厦门市翔安区委组织部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208号)和《中共厦门市翔安区委组织部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国出境参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1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跨区出行参照《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6〕292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夜餐费参照《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7〕65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