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实施办法
日期:2020-11-13 09:2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厦门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健康厦门2030”行动规划》,鼓励我市更多的体育类社会组织、企业积极举办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提升我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办赛规模和水平,结合我市群众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从体彩公益金安排用于奖励厦门市社会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依法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或依法经市市场监管局商事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赛事活动奖励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择优奖励、突出实效,同一家单位同一年度内申请奖励的赛事活动不超过2项,已获得市级政府部门奖励、资助、补贴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赛事活动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情况对综合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赛事活动给予奖励。奖励数量以每年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原则上按照获奖数量的20%、30%、50%比例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数量。具体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8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6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拟申请奖励的赛事活动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企业;

  2.赛事性质为面向广大市民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3.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赛事申报、举办、提交材料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1.体育类社会组织近两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论不合格的;

  2.因失信行为被列入公共信用“黑名单”的;

  3.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举办赛事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1.赛事活动方案;

  2.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拟申报赛事活动本年度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情况说明;

  4.体育类社会组织需提供近两年年检报告;

  5.评分指标体系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各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条  在申报截止日期结束后,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赛事活动奖励申报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在申请奖励的单位中任职,或离职不满3年的;

  2.与申请奖励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

  3.与申请奖励的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关系的;

  4.参评单位提出回避申请,经市体育局审核认为应当回避的。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照赛事活动奖励评分标准,向评审小组介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展示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展示情况进行评审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赛事评审结果和获奖情况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体育局安排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外聘专家的评审费用依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计费标准的通知》(厦财预〔2017〕23号)中各级别专家技术职称计时费用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0日止。

  附件

  赛事活动奖励评分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需提交材料

  1

  赛事规模

  (15分)

  参赛人数

  (9分)

  1000人(含)以上9分;500-999人7分;100-499人5分;100人以下2分。

  提供报名人数统计表(需与秩序册名单一致)。

  项目设置

  (6分)

  根据不同人群设置项目的完整程度,分男女组别,设置幼儿组、青少组、成人组、中老年组等,满分6分,每设置一个性别年龄组别得1分。

  以秩序册竞赛规程为准。

  2

  办赛水平

  (40分)

  赛事等级

  (8分)

  承办、协办全国赛事8分,承办、协办省级赛事6分;承办、协办市级赛事4分。

  提供赛事、活动证明材料。

  安保、医疗保障

  (6分)

  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并向公安部门报备3分;配备专业医务人员3分;现场如出现意外情况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提交活动安全报备手续及现场安保人员、医务人员名录和图片。

  裁判队伍水平

  (6分)

  有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6分;有一级裁判员4分;有二级裁判员2分。

  根据秩序册名单提供相关资质材料。

  工作团队水平

  (4分)

  工作人员(不得由裁判员兼任)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4分,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分,有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分,有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分。

  根据秩序册名单提供相关资质材料。

赛事服务保障水平(10分)

秩序册制作3分;场地布置情况4分;组织情况3分。

提供真实秩序册、场地布置图片、组织情况报告。

  赛后投诉情况

  (6分)

  无投诉6分;一次投4分;二次投诉2分;三次投诉及以上不得分。

  提供赛后15天内无投诉确认书。为防止出现恶意投诉行为,投诉事项合理性需经过评审小组审核确认。

  3

 赛事影响力(33分)

  媒体宣传报道篇数(8分)

  10篇及以上报道8分;6-9篇6 分;3-5篇4分;2篇以下不得分。

  提供宣传报道图片及视频材料。

  宣传平台影响力

  (9分)

  中央主流媒体9分;省市主流媒体(日报、电视台)6分;其他媒体4分。

  需刊登在报纸主要版面和电视台黄金时段。

  提供宣传报道图片及视频材料。

  赛事活动覆盖面

  (6分)

全市性活动6分;区级活动4分;镇街或社区活动2分。

  提供活动秩序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赞助情况

  (4分)

  10万元(含)以上3分;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2分;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1分;1万元以下得1分,无赞助不得分。

  提供赞助企业合同、协议和转账记录等。

  赛事公益性情况

  (6分)

  赛事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含押金)得6分,赛事合计收取费用(不含押金)50元(含)以下得5分,100元(含)以下得4分,150元(含)以下得3分,超过150元不得分。

  以竞赛规程和补充通知为准。

  4

对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度

  (12分)

  是否为厦漳泉同城化赛事活动

  (6分)

  漳州、泉州市民参与人数:50人(含)以上6分;20-49人4分;20人以下2分;无漳州泉州市民参赛不得分。

  提供漳州、泉州参赛人员名单及户籍证明材料。

  赛事活动延续性

  (6分)

  连续举办10届(含)以上6分;连续举办5(含)-9届4分;连续举办2(含)-4届2分;首届举办不得分。

  提供历届赛事活动举办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