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11-13 09:24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强化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热情,促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让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到2022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5%,体质达标比例达到92.5%,初步实现体育运动全民化、体育健身生活化、健身设施便利化、体育锻炼科学化、健身服务智能化、健身组织社会化;全市体育产业实现增加值238亿元,年均增长10.8%,其中体育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13亿元,年均增长11%。

  到2030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50%,体质达标比例达到95%,基本形成全地域覆盖、全周期服务、全人群共享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市体育产业实现增加值541亿元,其中体育服务业实现增加值259亿元。

  二、主要任务

  ㈠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发展潜能

  1.完善赛事管理服务机制。优化体育赛事安全许可及道路、水域等行政审批流程,定期公布赛事目录,制定办赛指南,明确举办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大型赛事多部门“一站式”服务机制。完善公共安全服务体系,推进赛事安保社会化、市场化、科技化,落实承办者安全主体责任和经营场所安全责任,降低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成本,建立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制度。开展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体育社会组织在申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体育公共服务时,评估等级3A以上的可作为依法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指标。(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各区政府)

  2.深化场馆运营管理改革。鼓励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再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3.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重点扶持一批运行良好、积极作为的基层体育组织和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形式引导其承担更多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体育局)

  ㈡促进体育消费,增强发展动力

  4.优化体育消费环境。丰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优化赛事活动体验。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开发健身产品、发展体育培训服务。完善体育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大对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体育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5.培养终身运动习惯。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努力打造百姓身边的健身组织和“15分钟健身圈”。推行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制度,执行专业和业余统一的等级标准,增强体育消费粘性,激活健身培训市场。实行学生运动技能标准达标评定制度,推动每名学生熟练掌握至少1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广泛开展各级学校体育联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运动健身团体或团队,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体育文化;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大力推广机关事业单位工间操。(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

  6.构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以全民健身季及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鼓励各区开展体育季活动,努力搭建市、区和镇街三个层次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推动赛事活动向环东海域、马銮湾等新城片区、岛外农村地区和基层社区延伸,不断扩大赛事活动覆盖面。推进赛事活动主体多元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俱乐部等社团组织举办各类健身赛事活动。(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7.推动体医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鼓励医院设立运动医学专科(专业)及运动康复治疗,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体系,将相关指标纳入居民健康体检推荐范围,对符合规定的运动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科研、医疗机构及社会资本开展体质测定、运动医学和营养膳食等服务。到2030年,全市所有镇街实现国民体质监测和体医融合站点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卫健委、医保局,各区政府)

  ㈢建设场地设施,增加要素供给

  8.优化体育产业供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体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围绕可利用的水域、空域、林地等自然资源,综合考虑生态、防洪、供水安全等因素,分类制定允许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推动公共资源向体育活动和场地开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健身休闲项目。(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

  9.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边角地等既有建筑和闲置用地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并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鼓励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及房产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临时性体育设施。对新建住宅区严格按照室内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施。合理利用公共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健身步道等体育设施,利用闲置的收储用地建设临时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鼓励利用社区和小区公共空间试点建设一批空间集约、方便实用、性价比高的24小时无人值守智能健身房,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和便利化的健身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市政园林局、建设局、体育局、市土总,各区政府)

  10.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提升工程,每个区安排2个左右公园提升改造成为体育公园。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园林局、体育局,各区政府)

  11.全面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支持中小学对校园体育场地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在2018年已开放学校14所基础上,2019年全市新增开放学校35所(36个校区),2020年新增开放学校35所,2021年新增开放学校29所,到2022年底全市所有符合开放条件公办中小学校全部对社会免费开放。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也应保证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本校师生开放。学校的体育馆也应逐步向社会有偿开放。新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向社会开放的需要,确保建成后可同步向社会开放;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校园安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体育局、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

  ㈣加强体育科技创新,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12.加速推进智能制造。推动智能制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体育制造领域应用。鼓励体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建体育用品研发制造中心,并联合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实施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开发和生产智能体育产品。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和自主品牌,形成5个拥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品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委、体育局,各区政府)

  13.推进“制造+服务”发展。鼓励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建立或引进体育运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体育社会组织,加快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制造+服务”发展模式,推进体育用品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形成集聚效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体育局,各区政府)

  ㈤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改善产业结构

  14.提升体育服务业比重。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延伸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场监管局)

  15.推动运动项目产业化。立足我市山海资源优势,完善体育产业空间布局,重点建设绿色生态山林户外运动产业带、蓝色水上运动休闲产业带。重点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拳击、跆拳道、击剑、马拉松、游泳、攀岩、帆船(板)、皮划艇等传统运动项目;鼓励发展室内高尔夫、小轮车、跑酷、轮滑、滑板、飞盘、台科搏、定向越野等新兴时尚健身休闲项目。(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16.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打造国际品牌赛事、自主品牌赛事、体育职业赛事、特色品牌赛事、全民健身系列品牌赛事的赛事体系。鼓励各区引进国际重大赛事。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国内外品牌赛事、社会资本投资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竞赛表演品牌。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积极举办“一带一路”马拉松、帆船、足球、篮球等系列体育赛事。培育2-3 项国际品牌赛事,3-5项全国品牌赛事。(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17.支持职业体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组建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等职业俱乐部。推动职业体育、专业体育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组队参加国际、全国和省市各类体育赛事,支持社会力量向省、市级运动队输送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

  18.助力青少年体育培训。推进中小学与体育培训机构合作,购买学校课后体育服务。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对承担青少年体育培训、比赛的机构减半征收场地费用,对提供低收费服务的公共体育场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19.鼓励建设体育服务载体。支持建设体育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良好的孵化器、综合体项目,稳步推进建设规划科学、特色突出、产业集聚的运动休闲特色小镇。推动形成一批运转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省、市三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到2022年争取国家级示范基地、单位和项目达到6-8个,省级达到8-10个。(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改委、科技局,各区政府)

  ㈥强化要素支持,提高服务水平

  20.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鼓励各类体育组织与体育企业合作,建设中小体育企业服务平台。支持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构建开放共享、多方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公共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厦门市“智慧体育”平台,推动体育政务管理、公共体育服务、竞技运动训练、体育产业等四个领域的业务、数据、技术融合,努力构建管理高效协同,服务普惠便捷,技术数据共享的智慧体育服务体系,为体育组织与体育企业服务,为市民参加健身活动和扩大体育消费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体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国资委)

  21.加强体育人才培养和引进。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体育类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体育用品研发、赛事策划运营、场馆运营、体育品牌营销等专业人才;加强校企合作,鼓励高校和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体育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市、区两级体育运动学校教学训练水平,努力把市体育运动学校办成培养实用型体育人才的专科院校,为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吸引高层次竞技人才、教育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发展。我市体育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安家补贴、入户入学等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体育局,在厦高校)

  22.强化智力和技术支撑。加强体育产业决策咨询和专题研究,建立体育产业智库。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及时监测体育产业发展情况,每年开展全市体育产业名录审核及体育产业统计调查,建立体育资源数据库。健全行业检测评价机制,定期发布产业运行数据。到2022年,基本形成及时、全面、准确的体育产业数据定期发布机制。(责任单位:市体育局、统计局)

  三、扶持政策

  ㈠加大产业资金扶持力度

  23.市财政根据年度产业发展情况,整合体育产业相关资金(以下简称“市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对于获得国家、省体育专项资金资助的,按照就高标准不重复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体育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补足,上级专项资金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同一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体育专项资金一般不再资助或奖励。对暂未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体育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体育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㈡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24.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筹措发展资金。在“新三板”和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体育企业按我市相关上市鼓励政策执行。对注册在我市的体育企业投资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体育项目(包括一定规模以上的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30%,累计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6个月,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5. 由市体育局牵头,甄选基金管理机构,对接社会资本设立体育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体育产业企业,在基金方案满足我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市引导基金予以一定比例出资。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各类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体育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㈢打造高端体育赛事品牌

  26.继续培育和引进符合我市滨海旅游城市特点的体育赛事,举办帆船、马拉松、高尔夫球、沙滩排球、铁人三项、汽车越野等国际品牌赛事。积极争取足球、网球、拳击、斯诺克、篮球等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商业价值的赛事落户厦门,活跃城市体育氛围。对于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以及在我市举办的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其他具有自主品牌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从市体育专项资金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资助。具体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㈣支持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

  27.在厦门进行商事登记并冠“厦门”队名,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名次等,市体育专项资金可给予资助。其中,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参加其他级别全国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

  28.在厦门进行商事登记并冠“厦门”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帆船、拳击等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参加职业联赛或赛事等级、投入和名次等,市体育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9.在厦门进行商事登记并冠“厦门”队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取得冠军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投入等,市体育专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取得亚军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取得季军成绩的(不决出季军的,第三名和第四名视为季军),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取得第四名成绩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27-29条资助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30.鼓励社会力量向市级优秀运动队输送人才,尝试体企结合联办运动队,让企业或单项协会组建俱乐部,试点接手运动队的培养,承接竞赛任务。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省级比赛的协会、企业、俱乐部等,按项目的类别、影响力、承担项目建设所需投入以及任务完成情况,可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群众组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经费补助和奖励,具体经费标准按《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综合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㈤推动体育产业转型升级

  31.支持体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项目,按相关政策享受奖励和扶持。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体育企业根据市标准化战略工作的有关标准进行奖励,所需资金从标准化战略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32.对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到我市设立符合规定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3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及示范单位(项目)的,除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外,市体育专项资金分别配套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培育和推选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市体育专项资金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㈦促进体教融合发展

  34.支持学校和体育部门建立运动员共同培养机制,设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校,采取“市队校办”或“市队区办”模式。基地校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市队校办”或“市队区办”每个项目梯队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承接“市队校办”或“市队区办”的单位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校所获得的资助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补助资金按《厦门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校管理办法》管理。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校和校园足球等体育项目特色校应配备相应项目的教练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和竞赛提供指导。

  四、其他

  35.市级体育、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同联动。各区要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衔接,做到思想重视、责任到位、措施有力、确保实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