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9-05 11:0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渣土运输企业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管理,规范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我区空气质量和文明城区形象,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762 文件及环保部门相关扬尘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目标

开展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有效抑制区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土方运输撒漏、扬尘的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质量的不文明施工现象。进一步加大我区施工扬尘防治力度,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实现工地砂土覆盖率100%、工地路面硬化率100%、雾炮喷淋降尘设备配备率100%、出工地车辆净车上路冲洗率100%。通过开展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专项整治、巩固提高等工作,短期内取得明显的管理成效,并将扬尘治理措施常态化。

、落实施工扬尘主体责任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文件评审内容。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五)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内容,各建筑工地要基本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和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地

1.建设项目处置建筑砂土应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2.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3.封闭管理现场,工地进出口设大门,门头设企业标志,落实门卫值守制度。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并填写《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出场检查登记表》(附件1;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建筑施工主体结构高度每超过10层要在外脚手架上设置喷淋系统。建筑物总层数低于10层的,应在外脚手架最高处上设置喷淋系统。

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6.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7.施工进度达到装饰装修阶段时,应加强建筑垃圾及裸露土方的管理工作。室外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方可拆除围挡,正式围墙施工需拆除围挡的,需按照实际施工进度逐步拆除,不可一次性全部拆除。围挡拆除后施工现场无法保证封闭施工的,需用钢管等临时材料进行隔离。

8.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9.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及时进行降尘。

10.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如无法当天清运,需进行覆盖。

11.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

12.区环保委下达轻微污染天气三级响应(控尘)时,工地需加强扬尘管控,雾炮、雾喷设施或洒水车每3个小时启用一次,每次30分钟;轻微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控尘)时,工地需加强扬尘管控,雾炮、喷雾设施或洒水车每2个小时启用一次,每次30分钟,减少工地燃油工程机械作业;轻微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控尘)时,所有工地暂停土方开挖、场平工作等易扬尘作业,工地配备的雾炮、雾喷系统不间断作业;轻微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控氮氧化物)时,暂停使用燃油工程机械;轻微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控臭氧)时,暂停使用燃油工程机械,暂停涂料、喷漆作业,暂停路面沥青铺路作业,工地配备的雾喷、雾炮系统不间断作业。根据每日规定时段及轻微污染天气响应要求的启动情况,施工单位填写《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开启雾炮喷淋降尘设备。

(二)市政道路工程工地

1.建设项目处置建筑砂土应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填写《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出场检查登记表》(附件1),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2.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时应当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3.封闭管理现场,工地进出口设大门,门头设企业标志,落实门卫值守制度。

4.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5.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6.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7.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8.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9.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10.路面破除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11.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车辆。每千米施工段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并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要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

12.区环保委下达轻微污染天气三级响应(控尘)时,工地需加强扬尘管控,雾炮、雾喷设施或洒水车每3个小时启用一次,每次30分钟;轻微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控尘)时,工地需加强扬尘管控,雾炮、喷雾设施或洒水车每2个小时启用一次,每次30分钟,减少工地燃油工程机械作业;轻微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控尘)时,所有工地暂停土方开挖、场平工作等易扬尘作业,工地配备的雾炮、雾喷系统不间断作业;轻微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控氮氧化物)时,暂停使用燃油工程机械;轻微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控臭氧)时,暂停使用燃油工程机械,暂停涂料、喷漆作业,暂停路面沥青铺路作业,工地配备的雾喷、雾炮系统不间断作业。根据每日规定时段及轻微污染天气响应要求的启动情况,施工单位填写《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开启雾炮喷淋降尘设备。

四、加强施工扬尘防治监管

(一)强化开工阶段核查。工地开工前,区质安站项目联络员应对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进行核查,核查主要内容为围挡、大门、洗车台、沉淀池、道路硬化、降尘设施配备情况等,扬尘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施工过程中,项目联络员应对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项目各参建责任单位应根据指导意见认真落实,对于未落实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强化督查。区质安站按照工作职责,将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通过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和扬尘整治专项检查,加大对扬尘污染整治不到位、文明施工不达标工地的监管,督促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对于不重视工地扬尘治理及文明施工工作,或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项目,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区质安站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时,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和《厦门市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巡查工作实施办法》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施工扬尘防治责任追究

(一)对于检查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进行违规记分处理。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项目,责令项目停工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扬尘防治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突出的项目,记录良好行为C4档一次。

(二)施工项目没有按规定时段、或按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要求,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的,被监管部门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记入不良行为。

(三)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委组织的工地扬尘考评中,根据现场考评得分(不含整改分)情况,对施工单位记入企业行为记录,具体是:分数低于70分(不含70分)或当月考评成绩排名全市倒数三名内的项目,记录不良行为P6档一次,分数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记录不良行为P5档一次,分数高于80分(含80分)或当月考评成绩排名全市前三名内的项目,记录良好行为C4档一次。监理、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同等记录不良行为。

(四)组织扬尘治理培训考核,每3个月组织一次。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委组织的工地扬尘考评中,现场得分低于75分或其他因扬尘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公司分管领导须参加区建设局组织的扬尘治理培训及考核,培训名单于每个季度末公布。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须参加下一期培训考核,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五)对因扬尘问题被通报批评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注册人员及其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通知》(厦翔建[2017]60号)与本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此份通知为准。

 

    附件:1.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2.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出场检查登记表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20179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