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翔民罚决〔2024〕1号
日期:2024-01-19 10:02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当事人名称:厦门市翔安区贡香行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林文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21367127618XW                  

住所(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政府大院6号楼102室        

  一、案由及调查情况

  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清理。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你单位登记住所已非你单位活动场所,未发现你单位在此挂牌及活动。

  二、违法事实、证据

  现查明,你单位2020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翔民罚告字〔2023〕第8号)。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我局采取公告形式送达。法定期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2020年度至2022年度年报工作通知及年报结果公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接受年度检查是各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3)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联系人:陈晓焓    联系电话:0592-7886303

  联系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人力资源大厦五楼503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福建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权四

  处罚名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基准:(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时间或规定要求接受年度检查的,或因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