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处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9-15 16:31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厦卫政法〔2021〕267号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重新修订的《处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厦卫政法〔2010〕311号有关《处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时废止。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处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裁量内容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使用1-2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不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使用1-2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使用3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人员的;或二年因内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裁量内容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不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二年因内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裁量内容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使用1-2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不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使用1-2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使用3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或二年因内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裁量内容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印鉴卡

 

五、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裁量内容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二年因内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裁量内容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二年因内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七、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裁量内容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二年因内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

二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