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9年第一批轮候分配办事指南
日期:2019-03-15 09:0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9年第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厦建安居20199

二、供应对象

本批次面向2015年10月以后曾经参加过意向登记,且所参加批次摇号均未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

“曾经参加过意向登记”具体是指,同一老年人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过2015年至2018年期间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包括2015年第一批、2015年第二批、2016年第一批、2016年第二批、2016年第三批、2016年第四批、2017年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7年第三批、2018年第一批、2018年第二批、2018年第三批、2018年第四批共13批次)意向登记中任意1次或数次,且所参加批次经摇号均未进入受理范围。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具体是指,截至2019年4月15日(本批次申请受理截止日)年满70周岁。

三、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于2019年2月20日至2月26日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2015年10月以后曾经参加过意向登记,且所参加批次摇号均未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申请人名单。公示对象不包括截止至2019年2月15日,保障性商品房有效申请状态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异议,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复核、确认;

2.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组成的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产生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

4.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9年3月28日

3.申请受理: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五、房源安排

(一)岛外房源安排在集美区的华铃花园二期(现房)、后溪花园(现房)、滨水小区(现房);同安区的滨海公寓(现房)、同安城北小区B地块二期(期房);翔安区的东方新城二A地块(现房)、黎安小区(期房)、九溪小区(期房)、洋唐居住区A11地块(现房);海沧区的海新阳光公寓(现房)、新阳居住区一期(现房)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

1.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六、申请条件

(一)老年人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70周岁;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8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老年人单身申请

1.年满7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老年人,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8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家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资本)等。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

(二)摇号

1.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本批次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2.本批次申请家庭全部纳入受理范围。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②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3)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

4)申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5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4.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不予确认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资格,但仍可按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本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符合租金补助政策的申请家庭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及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目前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具体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

2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

八、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流程

    九、咨询电话及公开网站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968383

                微信公众号:厦门住房保障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       

公开网站:厦门市建设局(js.xm.gov.cn)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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