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办事指南
日期:2023-06-28 17:52 来源: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政策依据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闽建住〔2022〕13号)及《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有关规定及《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分配方案》(厦房住保〔2023〕18号)。

  二、申请对象

  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

  三、申请受理地点及时间安排

  1.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公租房”APP、“闽政通”APP或省网办事大厅等多种渠道线上办提交申请。

  2.申请受理:自2023年6月28日起,日常受理(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冬令时:2:30-5:30、夏令时:3:00-6:00)。

  3.确认轮候资格: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如期确认资格的,确认轮候资格时间往后顺延。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分配原则

  1.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家庭受理成功后自动生成申请家庭顺序号。

  3.按季度安排批次选房。经审核公示后,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按季度安排批次选房。选房时,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选房,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安排在当批次的优先场次选房。

  4.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未按要求参加选房、选房后未签订租赁合同、未办理交房及交房后办理退房的,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符合常态化申请条件的可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

  五、房源安排

  (一)房源情况

  每批次选房各类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每季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

  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具体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

  1.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六、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还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

  (2)申请之日前三年均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低收入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同时,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申请时公布为准。

  (五)属于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包括:

  1.适当优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其中,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目前有以下3种情形: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对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对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3)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22〕6号),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人育有3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3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2.单列情形。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1)居住在危房的;

  (2)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3)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七、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完整资料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受理成功后自动生成申请家庭顺序号;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公租房”APP、“闽政通”APP或省网办事大厅等多种渠道线上提交申请,线上提交的申请家庭顺序号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线上预审核通过,并完成受理后才能自动生成申请家庭顺序号;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确认上一季度提交申请,且截止至每季度最后一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4.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按申请先后所确定的顺序号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八、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公租房”APP、“闽政通”APP或省网办事大厅等多种渠道线上提交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4.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二)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本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批次摇号前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4.申请审核期间,若申请分配流程有调整的,以届时调整后的流程及时限要求为准。

  5.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的人员或申请之日前三年均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确认不符合申请条件。

  (三)分配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各批次的确认轮候资格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申请家庭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家庭办理选房或者交房手续前对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7.申请家庭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中有关规定的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家庭收入标准具体为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准予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

  附件: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九、咨询电话及公开网站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电话:96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