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办事指南
日期:2023-05-18 17:55 来源: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等规定。

  二、续租审核对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属于应退未退、已被起诉或已做出行政决定的申请家庭除外,

  三、申请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租赁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个月到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地点提交续租申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下午15:00-18:0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工作日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续租申请流程

  (一)承租家庭成员到保障性租赁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续租申请表》),《续租申请表》也可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下载。

  (二)承租家庭成员填写《续租申请表》,并向保障性租赁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

  2.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续租的承租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证明材料: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属于低保对象的有效证明;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续租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如:结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其中,属于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离婚的,还须提供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或退出声明)等;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因结婚或子女成年退出的,应提供个人主动退出声明;

  (四)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则变更:

  1.申请人变更。因申请人结婚、离婚或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变更申请人。除原申请人死亡,且仅剩余的共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外,变更后新的申请人应由原承租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变更后的申请人;

  2.新增共同申请人。因结婚或者生育等原因,承租家庭可以新增共同申请人。新增的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原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家庭成员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家庭成员退出手续:

  ①承租家庭成员离婚且保障房归属明确的,应当主动申报,并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处置约定或司法判决(裁决)的结果,办理不继续居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原配偶、抚养权属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②如离婚协议、法律文书、法律文件未生效或无明确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权归属的,则退出人员本人需到场办理,并提供身份证、离婚证、退出人员《主动退出声明》,同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捺印,落款时间要求与申请表填写时间一致。

  ③承租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申报,并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④承租家庭因结婚退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退出人员本人需到场办理,并提供身份证,退出人员结婚证,退出人员《主动退出声明》。

  4.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房;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成年需退出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五、审核

  (一)租金补助比例分档标准

  续租的收入及租金补助比例分档标准,参照受理时当年公布执行的标准。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唯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死亡除外;

  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部分产权除外;

  3.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的;

  4.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规定共同申请的;

  5.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三)审核流程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提交给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民政、税务、人社等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续租的承租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住房协查结果及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复审意见作出审核结果。

  六、公示

  (一)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市住房局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视为符合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条件。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续租的承租家庭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续租的承租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续租的承租家庭。具体异议受理及复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实施。

  七、经审核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或未按时提出续租的申请家庭,需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退出。

  八、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96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