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以及各级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共查询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送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电子文本,对未形成电子文本的公文或信息,应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送交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时,应按要求填写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详见附件2)。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3)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行政中心文件交换站或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报送单位;对网上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交接记录,双方可自行上网打印交接单。
第十一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2、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
3、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PDF、GW、CEB、DOC、XML、GD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DBF、EXCEL 、XML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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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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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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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编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 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 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